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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信息披露,何谈P2P的规范发展?

点击: 时间:2019-07-19

文|午夜阳光

作者简介:要善于为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去想象,而不是悲伤。


关于P2P平台的信息披露,业界早已展开讨论,但无论从平台自身还是监管机构,都未能形成共识。此前发布的“监管指引”,也未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这一点上,上海倒是走在了前面。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的8月6日,其发布的第一条行业性文件即直击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在该协会发布的“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一文中,对P2P平台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和要求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内容。

上述“指引”规定:P2P平台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平台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并“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

这一点理所当然。无论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在内,还是作为资本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的对象当然应该是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合作伙伴、投资人等。用句通俗的话说,我都跟你**了,你当然得对我负责任。

“指引”的核心当属平台信息披露的内容——P2P平台究竟应该向外界披露哪些信息?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一)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奖惩情况、主要股东情况、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以及员工情况。(二)产品信息:主要包括主要产品(服务)种类、各类产品(服务)基本情况。(三)业务信息:主要包括交易发生情况、交易余额情况、逾期交易情况。(四)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五)其它信息:主要包括客户资金清结算(存、托管)情况、合作机构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如有)、客户损失代偿备付金相关情况(如有)。

看得出来,这份“指引”的要求应该算是十分明确和具备可行性。那么,对比P2P行业的现实情况,我们还有哪些有待改进的地方?总体来说,目前大部分平台对平台基本信息和产品、业务方面的信息披露做得基本到位,但财务报表、外部审计乃至逾期交易等关键性数据的披露则显得“犹抱琵琶半遮面”,有待改进。

说完内容之后,我们来谈谈P2P平台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不妨对照一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没有了解过这方面内容的朋友可以去网上找一份拟上市公司的招股书来看一下,招股书开篇明义,排在前面的内容即是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要对数项维护股价稳定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措施作出承诺。

注意一个表述,叫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什么?相比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有几个明显特征:资金实力有限,意味着抗风险能力较差;与披露主体(在P2P行业即为平台)的互动性较差,对主体的经营情况不如机构投资者熟悉;投资专业能力较弱等。

相比之下,P2P平台的投资者几乎绝大部分是中小投资者,他们当然也具备上述特征。P2P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也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和重要措施。进行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以保证是在自己承受范围之内作出合理的选择;有助于拉近平台与投资人的联系,增强互动性,让投资者时刻了解到平台的业务、资金动向乃至发展方向;同时,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对P2P平台投资人的专业能力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提高投资人识别优劣平台的能力,也有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所以,从必要性和重要性两方面来判断,做好信息披露是P2P行业真正规范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是遗憾的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批违规的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还为形成正式规范,谈如何惩罚信披违规则是更遥远的事情了。

但不可否认,这是一个必然的方向。所以对于P2P平台来说,早点规范自身,做好准备,有助于在未来占据先机,赢得更多投资者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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