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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心
文|乐山大佛
作者简介:诚实待人。
解读肯定谈不上,那是专家干的事情,我辈就只能干学习了这个指导意见好几遍后,谈谈心得体会吧!
这个指导意见主要有三个大章节。第一章节内容: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第二章节: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第三章节: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整个指导意见,用A4纸六大页,ZF部门发的文件嘛,废话多,就学习跟我们普通投资人密切相关的那部分。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我理解的就是,国家从大的方向上面是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也合法了。这个对平台和投资人来讲,你既然是鼓励我,没有要求我做什么,那我平台和投资人就可以按你鼓励的要求做,但我也可以不按你鼓励的要求做,结论就是全是废话,说了等于没说,两大页的内容就去了,多数是废话。
但是里面第五条中的“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我理解的就是,网贷平台现在处于萌芽和初始阶段,现在你的营业可以享受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你做大做强,以及这个行业稳定后,以后税率是会上去的,要知道,这几年投资人投资平台的收益除了交利息管理费以外,我们投资人的收益是没上所得税的。
我的建议要投资的趁早,等行业规范和稳定了,你的收益也就下来了。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第二章节是重点,主要明确了各部委的权利和义务。里面的一条“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我理解的就是说了等于没说,也没具体说怎么管,何谓适度监管,且不是很多事情可以管,也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至于创新监管,上了五六年班,真的是第一次听说。
关于互联网支付方面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我理解的你平台进行第三方支付,投资人不能直接把钱给平台,平台也不能直接把钱打给投资人,还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好些,不然自融嫌疑太大,瓜田李下的事情说不清。这个里面还牵涉到第三方托管的事,这里面没说,其实这个是个重点。
关于网络借贷方面,他主要提了P2P和网络小额贷款。“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我理解的就是P2P是合法的,也是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保护的。这个给我们吃了颗定心丸,以前总觉得民间借贷和网络借贷,在于合法和违法之间打擦边球。这次明确下来,心理踏实多了。
但是里面“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这段话读了好几天,N遍了,也没理解透,这段话,包括了部分P2P平台。说个不好听一点,上市公司开的P2P平台,个人总觉得它开的目的,建的什么宝宝类计划,就是为上市公司揽储的,这里面我们投资人投的部分钱我总觉得没有中小微企业或个人,二是被他们像在股市里面圈钱一样,圈去自己用了,但是我没证据,只是直觉。
关于股权众筹融资的。如果个人可支配流动资产在100万以上,可以拿出一部分来进入股权众筹,这个主要是门槛高,动不动就是5万股开始买入起,而且股价一般都在4块以上,风险也比普通投资平台的风险高,刚上班没几年的年轻人,买不起,风险也大。但是我所了解的部分小平台最早一批的小股东,现在都是发了一笔不小的财的,对于我们屌丝一族,我只能说望洋兴叹,等以后有机会了,选择合适的下手。
第三章: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里面一条“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这个还是很有必要的。最后啊“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如果有真实的数据能共享,对我们投资人来说还是非常有用的,但是要想找个真正的第三方的不含利益的数据还是很难的,至少政府部门没人定期的做这些数据的统计和信息的共享。我是希望政府部门来做这个方面的统计的,给我们来百姓多带点实惠。
(注:红色字体为知道意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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