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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赁公司法律风险及防控

点击: 时间:2018-10-26


E租宝之前宣传互联网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是该平台主要创新,之后E租宝由于涉嫌违规经营高管被警方带走后,引起部分投资者对其他做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平台也抱有一定的怀疑态度。那么究竟什么是互联网融资租赁?P2P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模式的法律风险有哪些?P2P平台如何做好风险防控?

一、什么是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互联网这一工具来进行融资。简单的说就是P2P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互联网+融资租赁”并非最新的业务模式,2013年以来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企业一直在积极探索合作业务模式,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再次提到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1、P2L模式

这种模式比较好理解,与目前主流的P2P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借款人是融资租赁公司。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主要审核该融资租赁公司的背景和实力以及项目的真实性,然后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需求,投资人直接和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上签订借款协议,在这种模式中投资者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人,还款来源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收益,一般融资租赁公司会将融资租赁设备作为抵押来提供担保。

合法性分析: P2L属于纯借贷平台模式,P2P平台在其中并不参与交易,只是中介信息平台。十部委指导意见已经认可了P2P平台作为中介信息平台的合法地位,该模式本质上的借贷关系是个人与企业直接的借贷关系,《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给与保护,这些都是该模式合法的基础。

风险点:这种模式的主要的风险点在于融资租赁公司本身的一个经营风险和抵押物-融资租赁设备价值减少风险。

2、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就是指在融资租赁公司(债权转让人)与投资人(债权受让让人)直接签订债券转让及回购合同,这里的第一投资人不一定直接是P2P平台的投资者,也有可能是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但最终的一个债权转让是在P2P平台上发生的。前段时间在风口浪尖上的E租宝宣扬的A2P模式就是属于融资租赁的债权转让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在平台向发起债权转让项目,平台此时主要审核的是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真实性、承租企业盈利能力以及租赁物,然后做好信息披露,将债权转让项目发布到平台上,让投资人决定是否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债权得到的资金之后可用于投资其他融资租赁项目。做这种模式比较典型的企业是普资华企。

在债权转让模式里,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对承租人应收租金的债权,并非是对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还款来源是是承租人的租金收入,但由于其债权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提供债权回购担保。和普通的债权转让模式相比,融资租赁的债权转让模式比较复杂,因为这里往往还涉及到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原始债权进行资产证券化后再进行销售的过程。而且即使债权转让给了投资人,并不意味着融资租赁公司退出了原始的融资租赁关系,因为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仅仅是承租人的应收账款,而非所有权,除此之外融资租赁公司还要提供债权回购担保。一旦承租人违约或不能支付到期的租金,融资租赁公司会收回出租设备,再按照合同处置设备后偿还投资人本息。

合法性分析:该模式的合法性基础主要来源于《合同法》中对债权转让的规定。《合同法》第79条、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如果尽到了通知义务,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风险点:债权转让模式的主要风险在于承租人的违约风险、融资租赁公司的违约风险、还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将承租人的债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移的效力风险,主要体现为资产转移未能达到“真实出售” 的效果。

3、众筹模式

即在项目开始时利用P2P筹集资金, 专门用于所开发的该租赁项目,即用投资者的资金购买租赁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投资者收益来源于该租赁项目项下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

此时融资租赁公司是该租赁项目管理者,投资者是该设备的所有权人,因为往往投资者不止一个而是多个,多个投资者之间对设备所有权的关系应该属于按份共有。

风险点:去年11月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禁止众筹平台兼营P2P网络借贷业务,虽然当时并未明确P2P平台是否可以做众筹业务,但在即将出台的P2P监管细则的负面清单中已经明确规定P2P平台不能做股权众筹,融资租赁公司发起的众筹虽然不属于股权众筹,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项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投资人有一定的要求,如果项目一旦失败,投资者维权也是比较困难。但根据监管的原理,P2P平台的投资者不太适合做该类投资,因此政策性风险较大,况且因为很多融资租赁企业一直以来受制于资金端规模,发展遭遇瓶颈,通过互联网来众筹资金虽然能够解决资金端的问题,但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方式融资租赁公司的自融风险也很大,关键是这种项目在还款来源上的保障也比较弱,因为需要众筹的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实力相对来讲较弱。

4、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股东成立P2P平台的关联交易模式

上文对目前存在的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做了合法性和风险点的分析,除此之外,在实践中,有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股东成立了P2P平台为自身项目进行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关联交易和平台自融的风险,E租宝就是典型的案例,在E租宝上大量的项目来自安徽钰诚租赁公司,而这两家公司都同属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旗下的公司。据了解,此次E租宝涉嫌的违规经营中首要问题就是平台自融,平台发布大量虚假标为背后的实体企业输血,而不是平台所披露的融资租赁项目上。但是并非意味着P2P平台与融资租赁企业背后存在关联就一定违法,就像E租宝事件的发生也不应该否定互联网融资租赁这种创新型业务模式的道理一样。

关联交易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合法的关联交易可以减少商业谈判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只要平台在运营上、财务上和关联企业独立,保证披露项目的真实性,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不被法律禁止。

二、风险提示

综合来说在P2P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模式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法律风险:

(1) 违约风险。这里主要指来自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违约风险。

(2) 法律风险。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也不完善,P2P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模式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风险,如互联网融资租赁众筹模式。

(3) 非法集资和自融风险。这里主要指的是P2P平台为关联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布虚假标涉及的法律风险。

(4)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的拆分转让和期限错配风险。由于融资租赁项目通常比较长,一般在3-6年以上,因此投资回报期较长,而P2P平台上的项目一般在3个月以上两年以内,这样一来,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会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与P2P公司对接,即一个项目拆成多个项目,长项目拆成多个短项目,这样期限错配后的风险在于,融资租赁公司的项目在未到期的情况下无法收到承租人的租金,投资人在合同到期后无法收到本金和利息,平台也可能因此而承担风险。

三、平台如何做好风险防控

对于P2P平台来说,要控制这些合作风险,关键还是要严格操作流程,慎重选择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合作后实时跟踪合作项目,发现问题及时披露,采取切实可行的投资人保护等措施以降低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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