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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而不兜,P2P监管规则的“中式智慧”

点击: 时间:2019-03-25


期盼已久的P2P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终于露面,各家机构争相解读,今天金融魅丽刊登一篇粉丝FW的来稿。一家之言,以飨读者。

P2P征求意见稿出炉,在我看来这个满是“矛盾”细则充分体现了金融监管中的“中式智慧”。这种智慧是被迫推出无奈,还是职责义务上的推诿,可能要留待后来评说。

这种“矛盾”在两点上有较为集中的体现。

1、行业自律监管与备案机构设置的冲突

在相关监管条文和答记者问当中,监管机构明确了P2P网贷属于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若干司法解释的规范范围,P2P机构的备案,不构成对其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用一般人能听懂的话来说就是:P2P有现成的法律可依,备案不是政府对你的背书。

备案,但不背书。这种情况在金融领域并非首次出现。众所周知,私募基金就是备案不背书。未来股票发行的注册制,也相当于备案不背书。

但这与P2P监管规则还是有很大不同的。股票注册制的不背书,有律所、会计师、投行等中介机构以市场信用担保,也有证监会监查稽核、证券法、刑法打击虚假陈述、虚假发行等严刑峻法为砥柱,以证券民事诉讼为司法救济。

私募基金的备案不背书,一方面是由于私募基金投资者有准入门槛,另一个方面,至少在形式上,私募基金的备案机构是行业协会

P2P的备案机构是地方金融办,金融办是不是政府机构呢?由政府部门直接注册备案,这一点和“不背书”是有矛盾的。

更何况,这个备案机构还要做评估分类。

2、评估分类与“不背书”的冲突

大公国际搞过P2P评级,业界反响不太好;网贷之家等平台,也发布过一些榜单,据说不叫评级,只是榜单。这中间有叫好不叫好,都有道理。

我觉得,如果市场能最终形成一个P2P的信用评价体系,不管是投资者付费,还是P2P公司付费,都是值得期待的。

但金融办搞一个评价分类,这和“不背书”再次矛盾。

大公给个P2P公司一个AAA评价,如果P2P倒闭了,如果投资者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消化,这取决于投资者以何种方式获得这些信息,大公以何种方式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信息(公开或者非公开,付费或者免费),承担有限的责任。

但金融办搞一个评价分类,这个评价很难不构成一种背书。政府行为的巨大外部性,导致政府机构的评价分类本身就是一种监管。因为不对企业资质进行考察,就无法进行分类。

比如金融办给P2P公司排一个A、B、C、D,投资者就无法不去从BCD转向A。这和云南相关人士为泛亚站台是一个道理。

比如E租宝的案例,具备国家电视台和市场主体双重身份的央视为E租宝打广告,难逃脱道义谴责,如果内容涉及增信,也应承担误导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央视尚且如此,遑论金融办。评价变成一种权利(而且存在很大的寻租空间),那么金融办是否能承担后面的责任?

前期出事的“P2P”平台(P2P外衣之下的各种平台),涉及投资者广泛,且有越倒越多的趋势,这可能是倒逼P2P规则出台的“稻草”,从现有的报道看,其中地方金融办的责任不小。

目前的P2P规则,在我看来,这无非是“谁的烂摊子谁收拾”的一种表达,在维稳、监管秩序和市场化之间的一种过于偏颇的妥协。

而附骥于这一逻辑之下的,是P2P规则对现有法规已经允许的一些业务进行限制,遏制P2P经营者的“混业”意图。

比如售卖基金,在借用有牌照销售机构通道的前提下,P2P平台分销基金仅是流量导入,是完全合规的业务;此外大型的P2P机构向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牌照,也不是什么难事。

这怎么看都不是一种市场化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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