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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出炉,看看互金大佬怎么说

点击: 时间:2019-07-18


开鑫贷ceo周治翰:各家苦练风控内功,行业爆发改名潮

《征求意见稿》没有设置具体准入门槛,但是对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风险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负面清单,但也给了融合创新较大的空间。对监管细则解读如下:

一、从规范行业秩序上看,一是限制经营模式,利于甄别不良平台。《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此前,e租宝等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线下大肆聚集投资人资金,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较大,严重伤害了行业声誉。《征求意见稿》禁止P2P线下收单,即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二是要求平台必须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又称ICP证)。

二、从投资者保护方面看,一是信息披露方面较预期严格。《征求意见稿》关于信披的规定较预期严格。例如,要求平台披露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虽然P2P是信息中介,但是《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披露要求已接近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二是提出合格投资人概念。《征求意见稿》除了对要求平台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外,还提出了合格投资人的概念,即要求平台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投资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未来,P2P可能不再是屌丝经济,投资人将出现升级,会有一定的投资门槛。三是对自动投标等行为进行了限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个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这一要求值得投资人和从业者重点关注。

三、从监管职责上看,具体管理职责在地方,避免了监管一刀切。银监会将负责对P2P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P2P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这确定了P2P属地管理的原则,避免了全国监管一刀切,给了各地更大的裁量权,可以因地制宜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

四、从鼓励创新上看,一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也给创新预留了较大空间。《征求意见稿》禁止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但未禁止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给了P2P与传统金融融合创新较大的空间。二是借款额度限制未做明确限定,但平台需要提升风控内功。《征求意见稿》提倡P2P借款金额应以小额为主,但是未限定单笔最大金额、单户最大借款余额,这给予各平台一定的操作空间,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未来,各家平台欲发行较大额度的项目、平台能做多大规模,必须根据自身的风控能力而定,各家平台需要苦练风控内功。

五、从银行资金存管上看,《征求意见稿》与央行此前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一脉相承,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未来,资金存管还是将依靠银行,这有利于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避免平台自融等行为,但是也会有一批P2P平台可能因为资质等各方面的原因,达不到银行资金存管的标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未来想要参与P2P资金存管,唯有跟银行加强合作。

此外,可能引发改名潮。《征求意见稿》规定,P2P公司要带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可能会导致P2P公司掀起一波改名潮。




李明顺好贷创始人兼CEO:意见稿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利好,但也有五大压力。

对于银监会发布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我觉得大多数的征求意见稿条款还是在意料之中。

但同时,一些具有一定争议的行为也被明确禁止,这对很多不规范的P2P借贷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这些压力包括包含在五大方面:

第一,不能开展自融了。“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之前曾经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且,有一些平台还通过一些自融的行为进行流动性管理。这在今后将完全被禁止。

第二,不能平台担保了。现在大多数平台都有着明示或暗示的提示,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这次真的通过法律予以了禁止,这对一些背书效应不强的平台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第三,这次条款也禁止了对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将直接导致许多平台过去的隐性担保以及大额拆小额甚至做活期产品,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第四,不允许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等条款。这个条款我估计比较难操作,因为大多数用户在接受宣传时,都在非注册环境下。这个要求有一点类似于私募基金。我还不是很清楚监管如何解读这一细则的。这对很多平台可能是一个困扰。

第五,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我认为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对于做线下理财的一些所谓P2P机构。这次明确了线下只能做借款方面的一些服务,比如: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措施,彻底消灭了线下做募资的动机和想法,也直接表明了所有的线下理财门店都是非法的。这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的压力是显著的。我觉得线下理财店不被承认,将在短期内严重影响一些平台的资金的流动性,尤其在年底,兑付的压力将加大。

尽管有这些压力,但因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过渡期安排,而且周期是18个月,所以会有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周期。

拍拍贷ceo张俊:规范化的平台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套利者会加速出清。

1、监管明确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不容许网络借贷平台做信用中介,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前提。包括将平台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的隔离,也就是和商业银行直接进行存管,负面清单管理等,都已在监管和从业者层面达成了共识。

2、条例里明确要求,借贷金额要设置上限,引导用户分散投资。同时不容许在线下开展业务,也是监管充分研究了P2P行业的特点,在于线上、小额、风险分散,在条例中予以了明确。

3,从条例全文来看,整个监管的思路是开放式的负面清单管理,保持监管底线的同时,也保持适度的监管灵活性,我们还注意到,监管给予各网络借贷平台18个月的过渡期。

4,我们认为随着监管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和随后的发布实施,2016年的网络借贷行业将走上规范发展之路,规范化发展、合规的优势平台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大量制度套利者、无风控能力的平台将退出市场。最后,虽然条例里没有设置之前曾多次被提到的5000万实缴资本金的要求,但是要求必须和商业银行直接开展用户资金存管的门槛实际上更高。因为银行对存管业务方的选择还是很谨慎的,这也意味着小平台未来生存空间不大。

网贷天眼副总裁潘瑾健:

1.银监会牵头,多部委联合监管,强调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责任,各平台需向各地方金融办备案并做信息报送;

2.监管核心是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明确规定合格投资人的条件,这点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LendingClub的监管思路相似;

3.负面清单中禁止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平台开展类银行金融业务,试图打造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机构可能被迫拆分业务;

4,对于P2P平台交易普遍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没有出台规定,债权转让模式实质是类资产证券化,放大了小贷公司等信贷机构的杠杆,可能造成风险的传导;

5,禁止平台做信用中间、自融、期限拆分,与用户资金隔离;

理财范联合创始人·CEO申磊:


整体来看,暂行办法基本上是对指导意见要求的细分,包括负责清单等监管方式都与行业猜测类似,在投资者教育、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很深入的规范,并在资金的银行托管、中央网贷数据系统以及备管管理等方面留下了进一步规范的空间,值得各平台和监管机构更深层次的沟通。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四十五条[过渡期安排](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在暂行办法18个月的过渡期内,必将引发行业在业务合法合规方面的整顿和新一轮洗牌。




奶牛计划运营架构人王思卓点评道:指导意见明显是没有真实了解过P2P行业的相关机构想出来的。

从某种角度来看,如果是小贷、基金、保理等持牌金融机构入股就可以不适用这个意见,那么这个就违背了关联企业融资的条件。

其次,互金行业其本质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生,于中国现今情况来看如果自己提供的信息可以不负责任的话,虚假信息是否会泛滥?

再者,纯信息中介模式于现阶段来说必然步履蹒跚,一方面征信系统不完善,数据信息不齐全等基础建设的缺失,另一方面老百姓对于理财刚兑的意识认知在银行的悉心照顾下已经根深蒂固,难以根除。

最后,虽然征求意见稿,确立了方向(传统金融的长尾端),但是部分问题依旧不具有落地价值,毕竟是征求意见,有待进一步修正!





银豆网CEO王鹏程:我们终于知道了网贷的天花板到底有多高

政策决定行业高度,P2P监管意见的出台无疑是对整个行业的极大利好,让网贷人知道了天花板究竟有多高。从细则中不难看出,对于网贷行业给予了支持与鼓励的态度,同时也提出了一定的硬性要求,明确了网络借贷中介信息的地位与范围,对信息的披露更加规范化,对合同的要求更加严格,另外,行业对法律法规要进行自我约束,对自融与资金池坚决反对,并严禁在线下开展业务。

与此同时,本次细则并未提到牌照审批与注册资金的门槛要求,而是更加注重平台的实操性。

中瑞财富张巍薇:P2P迎来有序竞争,灰色地带减少

此次《办法》对于一直以来合法合规经营的P2P平台来说是一缕“春风”,但对于依赖线下机构、存在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的平台来说,则是“寒冬”的开始。

1、再次重申P2P平台“信息中介”的立场。

2、首次提出“合格投资者”概念,明确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这也给投资人敲响了警钟,在投资P2P之前,尽量做好前期调查,并且秉承分散投资的原则,一旦投资出现亏损,指望P2P平台或者监管机构“兜底”就不可能了。

3、投资人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其中,第二十四条中,【破产隔离】的规定是对投资人权益保护的重大利好。

4、P2P平台运营进入有法可依阶段,通过线下物理机构进行推介、资金池、期限错配等行为被明令禁止。原本打“擦边球”或灰色地带的部分将日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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