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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P2P的定位:纯粹又暧昧!

点击: 时间:2019-06-05


12月28日下午,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千呼万唤始出来,一时间引来了业界的一片骚动,各种各样的解读和评论纷至沓来。这非常好,既然政府监管部门有广纳意见的胸怀和诚意,那么我们当然应该积极响应,不吝于提出自己的愚拙之见,尤其是不同意见,这样才能引发真正的讨论,也更利于达成共识,从而真正推动整个行业和谐、健康、有序地发展。

细读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的征求意见通知中所附的三个文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笔者发现,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对于P2P最本质的问题——平台的定位,一边极力纯粹化,一边又暧昧不清。

对于P2P平台的定位,《暂行办法》继承了7月份发布的《指导意见》中的说法,即“信息中介”,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解释。

《暂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中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然后,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中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其后,办法第十条 [禁止行为] ,关于中介机构的负面清单中,明确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相应的,第十五条[出借人义务中],明确提出,出借人应当“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这样一层层地读下来,似乎“信息中介”的角色越来越纯粹和清晰了,P2P平台似乎被定位为一个只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完全无须为金融风险买单,而所有的风险均须出借人自行承担。

如此一来,眼下P2P行业性的刚性兑付“潜规则”似乎就要被打破。尽管迫于《指导意见》的压力,多数平台目前已放弃“自兜底”的担保模式,转而将“刚性兑付”的期望寄托于风险备付金机制或第三方担保、投保等渠道,但是,无论是平台自设的“风险准备金”或“风险备用金”形式的“曲线增信”方式,还是平台所引入的保险公司投保、第三方担保等外部增信方式,因为都是平台所采取的保障刚性兑付的增信手段,所以,都将被禁止,从而,P2P将真正回归“信息中介”的角色。

但事实上,监管部门的本意不是这样的,尽管通读《暂行办法》全文,完全没有提到第三方担保和保险公司,唯一相关的内容仅仅出现在办法第三十一条中[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中,其中非常轻描淡写地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需要披露的信息,应该包括与增信机构的合作情况。

但是,在同时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却赫然出现了这样的描述:“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暂行办法》中关于“披露与增信机构的合作情况”的说法,事实上是“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伏笔,但是,让人不解的是,如此影响深远的内容,为什么《暂行办法》不直接说明,而非要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来提出?

无论如何,这都不合常情,同时,这也意味着,政策决策层对于P2P引入第三方担保以及保险公司的态度,有些模棱两可犹豫不决。而一旦P2P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合作被许可,无可避免地,平台将获得增信,这样一来,所谓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就不再纯粹了。

我们可以理解当下市场环境对于P2P平台提供增信服务的强烈诉求,我们也知道当下P2P平台承诺刚性兑付是普遍存在的潜规则,但是,监管细则一边强调“信息中介”的定位,一边又实质性地允许参与扮演“信用中介”的角色,实在是有些错乱和暧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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