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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办法意见稿出台 有人欢喜有人愁?

点击: 时间:2018-12-30


昨天下午三点大家盼望已久的《P2P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出来了,各家平台纷纷就此稿作了解读,各种白话文解读,一文读懂监管细则,各家平台都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整体上来说,这份意见稿较上次有了更多细化的东西,从“实行备案管理制、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法律责任,信息披露,出借人和借款人保护”等整个意见架构逐渐清晰,建立了从P2P到地方金融办到省级人民****、****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可以说是监管分工明确,落地性较强。

对于这份意见,很大一部分人表示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情理之中,情理之中的自然是意见针对各种监管措施提出了既新且细的要求,例如本次关于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这一角色,其就单独第五章中提及信息披露这一章,并对平台运营数据、经营管理信息、工商信息、审计信息、信息安全资料的公开公示进行了细致全面的规定,在信息披露程度可以说是更加严格。还添加了新的措施,例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情理之外的是,平台对高管资质、注册资金实缴、平台资质等准入门槛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资金存管上,虽然确定了银行作为P2P行业唯一资金存管机构,但是同时也提到了银行“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最大的可能是征求意见稿在出借人义务这一条中指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吓坏了部分投资者。一直以来平台在宣传上以本息保障以及早期的平台自担保以及自有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让在国外P2P演变为适合国情需要的借贷,也正是凭借着关键的一点成为国内大多数平台的解决投资者的痛点。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解读是,平台不承担本息损失,是否意味着平台以外的第三方担保机构依然可以来适应目前国内缺乏征信的国情。另外关于资金银行存管上也多有诟病,从本质上来看,存管也并非能解决平台跑路诈骗等问题。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从某一程度上来说,这是禁止互联网金融在线下开展业务,同时也禁止一切线下理财公司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开展业务,这应当是受到e租宝等线下门店负面事件影响而出台的监管措施,取缔网贷平台线下业务是否会导致一众已经以线下业务为主的平台因迅速收紧的业务范围而导致经营困难。

在第三章中提到的关于业务规则与风险上,在出借人条件和出借人义务上,其中提到“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这也就提及到了一直以来国内缺乏的投资者教育,所以对于建立“合格投资人”门槛,重视投资者教育。国内的投资人教育和投资环境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监管细则出台后有18个月过渡期。留时间给平台足够的整改时间,重点工作将会涉及到银行存管;信息披露制度;信息安全建设及相关备案、证书申请;各种活期、宝宝、自动理财类产品和系统拆除;对于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给予充分时间退出行业和市场,清偿投资人资金等,在明确底线的基础上,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从多方面来看体现了监管层对网络借贷行业适度包容的监管态度,同时又满足了行业的创新需求,将会极大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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