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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办法12条禁令真的可以轻易规避吗?

点击: 时间:2018-11-14


自P2P监管暂行办法出台后,网上流传了各种版本的解读,某些网友甚至针对12条禁令提出了让人不明觉厉的“拆招宝典”,我们看到后,发现有些解读和拆招宝典实在是误导读者,本文将对这些网络流传的拆招进行一一点评。

禁令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拆招:以平台老板心腹的名义、或者是在老板心腹的名下注册几个公司,然后以平台老板心腹或公司的名义借款,再把钱洗出来,手续可以做得天衣无缝。

点评: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暂行办法》也是参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可见对于“关联关系人”的定义应该参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老板心腹可以被理解为“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该条拆招并不能奏效。

禁令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拆招:参考(一)中的做法。

点评:首先,(一)中的做法属于关联关系人是被禁止的。其次,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想要通过其他方来完成资金的归集,也是要符合项目风险审核、信息披露等诸多事项的,在实操层面,也是很难规避到这一条的。

禁令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拆招:平台本身不承诺担保,抵押物的收购方承诺,抵押物的实际可变现价值及变现渠道可保障本息。或者是第三方承诺债权回购。

点评:第三方担保或者第三方回购确实是对出借人保本保息的保证,降低了出借人不能回笼资金的风险,《暂行办法》本就不禁止第三方担保和债权转让,只要符合《担保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即可。只是禁止平台进行担保和保本保息。

禁令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拆招:不宣传融资项目,只宣传平台、宣传风控、宣传网贷理念、宣传互金理念。

点评:《暂行办法》只是为了防止诱导性宣传、虚假宣传。根据第四款的字面理解确实可以宣传平台、风控、网贷理念、互金理念。

禁令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招:不以平台的名义放贷,以自然人的名义放贷,与平台无关。

点评:以自然人名义放贷有法人人格混同的嫌疑,法人人格混同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一旦被认为是法人人格混同,则该自然人股东的行为仍然会被当成平台公司的行为,这样并不能规避这条禁令。

禁令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拆招:实际借款时间6个月,签6份合同,每份借款期限是1个月,每份合同时间依次顺延。

点评:完全曲解了《暂行办法》。监管机构在这里面还是很高明的,禁令第六款虽然只规定了禁止平台拆期,没有禁止平台拆金额,这是因为只要禁止平台不拆期限,平台发假标借新还旧的行为就会得到限制,避免引发资金流动性风险,而且下文已经规定了借款人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融资。因此只要不拆分项目还款期限,平台拆资没有必要更没有意义,而且容易为借款人带上重复融资的嫌疑况且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非摆设,并非如此容易规避。

禁令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拆招:只禁止平台发售,没有禁止平台推广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利用平台大肆推广,然后通过其它渠道交易。

点评:首先,平台仅是信息中介机构,其本身不得从事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等业务。其次,十二条红线的第八款明显也禁止平台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意味着P2P平台之后既不能代理销售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也不能推介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了,将P2P平台严格定位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这对之前通过P2P平台导流销售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做法进行了否定。

禁令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拆招:参考(七)的方式。

点评:该条明显是杜绝了第七款的拆招。

禁令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拆招:找第三人做,第三人的行为与平台无关。

点评:首先,第三人或者代理机构有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其次,通过其他方进行宣传,投资人对项目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会产生怀疑,况且平台将本来属于自己的义务“资信评估”推给第三人,并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

禁令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拆招:借款方说的借款用途是经营周转,没想到他偷着去炒股,我们(平台)被骗了,我们(平台)也是受害人。另外,根本没办法证明借款人炒股所用的钱就是从平台借的这笔钱,钱借到手线下走两圈洗白了。

点评:清不清白从来都不是自己说了算,就像刑法中规定的故意犯罪,不是一句我不是故意就可以逃脱的,监管机构和借款人不是不明白。到时候借款人反咬你一口,你说监管机构信谁呢?还是老老实实做好借款人的调查和风控。

禁令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拆招:不用众筹,众筹方想用钱,让他注册几个空壳公司,以公司名义借款,然后把钱洗出去,公司直接破产。

点评:如果空壳公司能这么容易借到钱,谁还会以自己的名义去借钱,或者众筹?

禁令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拆招: 监管意见中提到主要由地方监管,地方政府怎么管?平台的老板如果是当地混得好的,有可能和政府一起玩。金融办那就不用说了,都是圈儿里的。说有些平台被经侦查,那都是废物,如果平台的老板和当地省厅的关系够硬,别说经侦,连分局的局长都得给面子,分局局长敢得罪省厅的关系?

点评:我国的法律制度并非形同虚设,E租宝之前也有政府给站台,最后为什么还是倒了?玩儿的越大,摔的越狠。

德国政府订立新法规,要求养猪的农户必须遵守以下一些条例——猪农每天至少花20秒,即早晚各10秒,跟每一头猪相处;每头猪都必须接触到光线,冬季时更要提供额外光源,以免它们心情忧郁;给每头猪提供两三个木头玩具或稻草人作为消遣,以防它们无事生非打架……在我们看来似乎有点难,但德国人做到了,因为法律是神圣的,他们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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