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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保理发展脉络

点击: 时间:2019-06-16


保理的定义: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供应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商业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保理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供应商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保理的分类:

按照保理商行业管理,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银行保理是指由商业银行开展的保理。

商业保理是指由非银行的商业机构开展的保理。国内的银行保理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商业保理主要由商务主管机关监管。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按照保理机构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机构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机构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公开保理又称明保理、通知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保理。隐蔽保理又称暗保理、不通知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保理。

商业保理政策支持:

2009年3月,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首次提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

2011年11月,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商业保理等信用服务工具促进销售发展。

2012年6月,商务部出台《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2012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出台。2012年12月,《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出台。

2013年3月,经民政部批准,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成立。2013年8月,浦东新区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

2014年5月,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推进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工作。

201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 、证监会联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表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强调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设,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

商业保理市场规模: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末全国仅有65家商业保理公司,2013年末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增加至290家;2014年末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增加至1220家。据商业保理专委会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5》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注册成立商业保理公司及分公司共计2514家,其中法人企业2346家、分公司168家。

《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5》数据同时显示,2015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融资余额约在500亿元人民币,均是2014年数据的2.5倍。该报告同时预测,到“十三五”末,我国商业保理业务规模将达到万亿级,约占到中国整个保理市场的三分之一。届时商业保理将成为我国贸易融资和风险管理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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