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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战略布局互联网,监管新政加速行业洗牌

点击: 时间:2018-12-29


2016年被视作为史上最严互联网金融监管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正是从3月开始进入了政策监管、创新模式等多种变革的复杂环境中。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逐步落实,P2P行业正在加速洗牌过程中,合法合规、拥有自主创新和良好风控的平台,将在洗牌中得以生存。《办法》发布以来,行业内讨论不断,对《办法》的评论也褒贬不一,现就大家关注的内容,发表个人看法:

一、规范平台、借款人义务与责任,加强信息披露

《办法》在平台义务和借款人义务条款中多次强调并规范了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真实客观的披露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借款人个人及项目披露。加强信息披露,不仅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所应该履行的相关职责,有利于监管机构对平台的监管,也有利于投资者风险的把控,更是规范平台发展的重要指标,对平台的长远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二、划定借款上限,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办法》中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此条款对业内平台影响巨大,国内大部分平台的都超过这一限额,这就需要平台调整和重新规划产品结构,短期内必然会使平台交易及收入减少,但就长远来看,划定借款上限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平台弥补银行借款,实现普惠金融的全局性布局,使平台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得到良性控制,也分散了债权人风险,降低了坏账率。长久来看,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稳定发展。

三、明确银行存管,加强资金监管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就此条规定,目前国内有银行存管的平台仅有39家。绝大多数平台需要整改,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满足资金存管条件,所以此条规定在执行起来不仅需要平台的响应,也需要有关银行的积极响应才能更好的运作,如未来平台能与银行建立起良好的资金存管机制,势必会更加加强对用户资金的监管,增加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互联网金融平台“13禁止”,明确定义平台经营范围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平台禁止从事的13项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办法比去年年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12条“禁止”增加了一条:“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如今有很多平台都有债权转让产品,而办法中并未完全禁止债权转让,为什么要禁止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业务?因为我国对资产证券化有着严格的规定及审批制度,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服务中介,并没有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能力及风险控制的能力,在之前的几年,部分公司游走在灰色地带,不仅增加了平台风险及投资人风险,也是国家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但值得一提的是,普通的债券转让行为并没有被禁止。

此次《办法》的发布,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加透明、合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经历了野蛮生长后,也必定会在国家的监管和扶持下,进行价值回归,就《办法》本身而言,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良性发展是利好的,但12个月的整改期,平台需要从发展策略、产品结构、合规性等诸多地方进行整改,也需要和各地****、相关银行配合取得相关资质,庞大的运营成本和资产要求,也势必会淘汰一些自身基础薄弱的平台,凤凰涅槃后留下的平台,也势必回归“普惠金融“,在国家金融体系扮演重要的角色,更好的服务投资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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