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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质量保障条款?好吧,P2P果然是信用中介!

点击: 时间:2018-10-01

说明:大蚊子最近只是偶尔作《监管约束下P2P转型求生之路——科技投行拥抱大未来》的报告,配合新书《P2P向死而生:科技投行赢得大未来》的宣传,同时谈谈行业为何走到今天的迷途,未来如何转型赢得发展的问题。研究重心已经转移到普惠金融的中国路径选择了,也不会经常扯淡P圈了。

P圈真是抱着只要不死就矢志不渝折腾的心在中国金融市场混迹。多多前天给大蚊子发来个P2P质量保障条款的报道,该文大谈P2P风险准备金改名质量保障计划的进步意义。大蚊子忍不住码点得罪人的文字。四字拿来评价:适得其反。

商品买卖中,多有个质量保障条款,一般由厂家提供,保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不知道P圈竟然套用了这个质保条款,用意何在?持牌金融机构的兄弟们表示:贵圈好乱。

第一个问题:质量保障条款保障的商品是什么?按其逾期赔付的操作,该商品应该是被界定为P2P债权资产了。在信息中介模式下,每个P2P债权资产都是各个借款人生产的,平台只是提供了买卖撮合的集市,可以说是卖摊位费的。作为债权资产,其不可能100%确保得到偿付的,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违约风险。不同债权资产商品价格(利率)的差异本身就是与其质量(违约风险)相关,平台推出的这种质保本身就违背逻辑。如果要充分保障这一产品质量,理论上P2P质量保障基金里的金额要与借款本息额度一致,借款人也就不存在获得任何融资额度的可能,甚至在某种设计下还变成强制储蓄。

第二个问题:作为信息中介存在的P2P平台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什么服务?监管界定下的P2P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撮合服务,如果其要搭建保障基金,应该保障的是尽调的充分以及信息披露质量,欺诈或者由于平台尽调不充分导致下产生的借款人违约,应当由平台质量保障基金赔付,其余的借款人违约理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大蚊子在自己前后三本关于P2P的著作中,一直强调监管对于P2P信息中介的认识以及P2P实际中按照信用中介出牌的现实的内在矛盾最终可能把这个行业搞死。可以这样判断,P2P质量保障条款的推出是行业的整体倒退。先前搞风险准备金,赔付额度上限是风险准备金总额度,也就是走了条信息中介模式下的P2P+共同担保模式,而现在的P2P质量保障条款则是宣告这个债权商品是平台的,平台来保障它的质量,实质上进一步强化了信用中介的角色。作为信用中介代表的银行,买的是一些借款人债权商品作为原材料,加工为银行存款商品,卖给储户。存款是银行的商品,需要保障质量,因此银行搞了拨备,拨备不足消化坏账,银行要拿资本金来消化坏账,如果还消化不了,银行就得破产倒闭。拨备+资本金的总额可以视为银行的质量保障基金。现在P2P搞质量保障基金来兜坏账,实质上也就在强化信用中介身份。

对于投资人的保障,我个人建议以针对投资人的“互助保障基金”的名义取代“风险准备金”或者现在病急乱投医搞出来的“质量保障基金”。“风险准备金”太容易让人联想到银行的拨备。P2P搞这个池子实质上是给投资人提供的增值服务,那么就该向投资人收份子钱,搞个互助保障基金,大家互相保障,默认直接加入,当然也可以选择不加入,自行承担投资违约风险。大蚊子在《P2P向死而生:科技投行赢得大未来》新书里面也强调要转变收费对象由借款人向投资人,搞互助保障基金的资金应由向借款人收取转向投资人收取,借款人的成本、投资人的收益都不会发生改变,同时给予投资人退出保障基金、获取更高收益的机会。这种转型实质上也是将平台和债权项目开发渠道进一步剥离开,明晰平台收费对象和收费结构的必要之路。其中产生的一些合规问题投入几个人力琢磨琢磨,搞点新花样解决应该也不是太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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