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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北京网贷企业的几点合规建议

点击: 时间:2019-01-18

近日,北京地区网贷企业陆续收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整改要求),有业内朋友吐槽P2P木有办法干了,148条全部符合太难了。作为非完美主义者,我倒是想提醒诸位老友注意,要区分红线和黄线,有步骤统筹处置合规风险。

纸上的风险和企业真实的风险,不是一回事。这个道理,您懂。我们建议优先处置几个红色风险:

1.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详见整改要求第36到39款

(第36款)以平台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这种做法在个别线下理财公司设立的老平台还存在,为方便转账等理由不是理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立即改正;

(第37款)通过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也就是说设计SPV公司等变相方式归集资金,也是要被“穿透式”监管的,请立即改正;

(第38款)平台挪用出借人资金,如果是平台合作的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属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如果非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属于侵占罪;

2.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详见整改要求第40到46款

(第40款)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在官网、APP、协议等渠道中承诺保本保息,承诺代偿,如今直接承诺保本保息的公司越来越少了,个别线下活动给老年人宣传时还时有发生,主要问题是承诺代偿,这里要特别注意:本息保障计划的内容到底是保什么?不允许直接给予金钱补偿,但可以给予法律援助、方案解决、陪同办案等办法;

(第41款)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以此进行宣传,这表明了监管机构的态度,有平台打擦边球,以风险保证金等保证形式提供担保,也就是扮演了信用中介的角色,为了回归信息中介本质,此举严格列举的几种形式,都应立刻停止;

(第42款)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业务,这也是突破了P2P信息中介的底线;

(第43款)与平台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这说明监管机构要对P2P平台的关联交易严控,一个老板掌握担保公司和平台需做业务切割,不得保本保息;

(第44款)平台与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没有充分披露信息,某些保险公司投资设立P2P平台,要充分告知公众,不得隐瞒关键信息;

(第45款)设立债权回购条款,债权回购实际上就是收益保障,还是行使了信用中介的权利,监管不允许。

3.违法发放贷款。

详见整改要求第52至54款

(第52款)通过股东、高管等发放贷款,我国以放贷款为业需要持牌,根据《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应当取缔,但由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该类型为不属于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范畴,暂无刑法风险;

(第53款)通过现有资金再找资产端形式发放贷款,此类行为必然会存在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

详见整改要求第55款至57款

(第55款)借款人借款期限被拆分为多个短期或短期配成长期,借款人借款期限和投资人投资期限不匹配、不对应,长拆短,有资金沉淀非法吸存的问题,短拼长,飒姐并未发现特别严重的后果,可能就是为了限制P2P信息中介的主动管理功能,回归纯信息中介地位;

(第56款)通过发售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类产品进行期限拆分或错配,与前款同理,期限错配是信用中介的专利,信息中介不应主动干涉标的结构。

5.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详见整改要求第58到66款

(第58款)自行发售理财产品,或以“理财”为名义展开宣传推介,P2P不是互联网理财,两者是两种事物,前者是单一民间借贷的信息撮合,后者是各类持牌机构的理财产品线上化;

(第59款)平台发售理财产品对接非标资产,P2P本来就禁止发售理财产品,举轻以明重,对接非标资产风险更大,监管机构当然不允许;

(第60款)平台产品无法穿透到实际借款人、借款项目、出借人不能与借款人签署借款项目协议,除却车贷,有些借贷项目由于小额分散,平台不能直接对接借款人和出借人,而是平台对接借款人聚集的商业公司,即P2B(B是指非直接借款人的聚集平台),这种情况需要整改,但如何整改,确实难解;

(第61款)代理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等,需要各监管机构批代销牌照,P2P可设立兄弟公司拿牌照后开启业务;客户能够通过平台包括线上渠道,被允许开办的线下分支机构完成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的选择、申办、购买、支付等环节操作,实际上就是不让P2P开展“智能投顾”业务;

(第64条)未经允许,平台为其他公司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无显著的客户提示并向其他公司收入代理费、推荐服务等佣金性质的费用,P2P禁止给其他金融产品做倒流业务而收取佣金,除非有显著客户提示;

(第65条)相关协议是购买理财协议而非借贷合同,监管不允许挂着羊头卖狗肉,P2P就是借贷信息的撮合,其服务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而不是金融服务。

6.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详见整改要求第68至75款

(第68款)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等形式的债权转让,除却增加平台流动性的债权转让外,标的物为转让债权的模式寿终正寝;

(第69款)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明确点出债权转让,不允许在网贷平台操作;

(第70款)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P2P大标不能再从金融资产交易所的通道发产品了,此类合作模式宣告die;

(第71--75款)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典当行、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同样被监管机构评价为:负,前述金融机构的线上化时代结束。

7.抓紧找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多说无益。

除却上述整改重点外,其他风险也需要重视,但可优先上述重点,有的放矢。北京市网贷企业的整改要求,将是全国P2P平台企业的整改风向标,不仅对于本地企业有意义,对于其他地域的企业同样具有参考价值,也就是说研究透彻本整改要求对于每家P2P企业都有意义。网贷合规整改,我们建议重点突出、认真踏实,为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做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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