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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不披露重要信息,可能会摊上大事儿......

点击: 时间: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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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高阶闭门会议增多,在讨论中有法务总监提及公司内部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飒姐十分认同,但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罪名,我认为有必要做一点小小的提醒,以防止法律黑天鹅事件的发生。有时候防控的逻辑错了,就如同构筑坚固的“马其顿防线”,却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贻误战机,影响企业上市步调。

1、为什么会想到这个罪名

我们发现,近期私募债等新领域的打击犯罪工作紧锣密鼓进行,一些平时束之高阁的罪名,纷纷启封,开始发挥作用,尤其是“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内的17个罪名,有些出现新领域内的第一案,有些出现区域内窝案,有些出现集中小规模井喷,对于平时大家觉得“灰色" 的一些行为,习以为常之后,却突然发现其实涉嫌犯罪,而且还要判实刑。

“春江水暖,鸭先知”,虽然我们只是一线办案的律师,但是我们嗅到了明显的信号,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开始发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还处在高位,但已有下降趋势。

对于一些拟上市的互金企业、已上市的互金企业,要注意防范更细化的刑事风险,比如今天我们提出的这个罪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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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渊源来自刑法第161条

咱们先来了解一下法条描述: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聪明的读者可以看出,这条罪名的“动力”来自对资本市场上投资人的保护,但是不限于单纯对散户们的保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投资人即金融消费者,同样需要保护其合法权益,逻辑是相同的,法条内容也明确提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那么,该罪名就有现实落地的可能性。谁在信息披露中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投资人“散步”等),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标准如下: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防范,从严格遵守银监会披露指引做起

2017年8月23日,银监会当天发布当天生效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管理等做了列举式规定,我们建议各家网贷平台严格按照指引要求,不论各地具体执行要求如何,不要钻空子,在关键问题上必须守住。

网贷中介机构必须向公众披露的信息有: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

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

(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信息

......

(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审核信息

......

48小时内应当向公众披露的信息有: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二) 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三) 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四)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五)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 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信息披露指引第17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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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均应当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辩称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不知情,不了解,就很难成立了。也反向要求,网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必须了解自家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和情况,常抓不懈。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要紧的风险,虽然小,但也是致命伤,务必严防死守,切勿松懈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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