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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P2P老板应当注意的三件大事

点击: 时间:2019-03-28

年末,P2P老板应当注意的三件大事1

昨天给全国互金第一梯队的企业们授课,台上讲的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台下问的最多还是“备案与合规”,57号文的下发给了大家希望,也给了更多压力,今天我们从一个小视角来审视当下互金战局,以期给大家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1、年底,老板没事别“出国”

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而言,2018年无非三个结局(参考57号文):

一是尽快备案,成功跻身合法合规平台行列;

二是没通过验收,被清退或被兼并;

三是不配合整改验收,甚至有经侦介入,坚决取缔。

对于能够第一波、第二波备案成功的企业,我们并不担心;

对于积极拥抱监管,要求验收但是没有合格的企业,还是应当防患于未然,设计退出渠道,准备资金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有所长”,也会被一些机构收购,但价格很难谈上去。

最要小心的是最后一种,对自己是不是P2P犹豫反复,时而配合整改,时而抵制整改,到底自己想发展哪个领域没有想清楚,这时候,中层员工也会犹豫,在年底的紧张局面下,要严防突发“黑天鹅”事件,以免造成挤兑,引发地方稳定风险。

去年年底造访澳门大学法学院,机场偶遇几位互金平台老板,我们知道他们不是要“跑路”,只是去小赌怡情或者放松一下,但是,如果有好事者八卦,拍照披露某某与某某等人跑到海外,很容易引发公众联想,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今年高管团建、朋友们小聚,尽量不要安排在美国拉斯维加斯、我国港澳地区等,避免金融消费者、监管者、经侦办案人员的高度注意,防止误伤。

2、老板签字要注意“具体内容”

飒姐也带团队,知道那种压力和节奏,有一次到访某大型集团,董事长一边接电话,一边示意秘书给我们沏茶,还在签文件,其实我真心想提醒他,看看核心内容再签字吧.....

从今年银监会113号文来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均应当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年末,P2P老板应当注意的三件大事2

这是强制性要求,意味着凡是披露义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必须对其签字确认的内容负责。

我们在实践中,也有董事长真诚地告诉我们,肖律师,我当时真没看啊,不知道他们这样做。呜呼哀哉,为时已晚,只要签字,默认你已经知悉并同意,除非能拿出被胁迫威胁的证据。

如果信息披露有假、重大隐瞒,严重损害了其他人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务必提醒大家重视小细节。

3、对付内鬼,得饶人处且饶人

近期金融领域爆发了一系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小案子,研究案例发现,有些内鬼其实有内情。

一般而言,在一家金融企业能够看到大量数据的位置,都是高管级别的,但是,请大家注意,高管不可能亲自去复印、打印和报送文件,一线行政人员成为接触这些数据资料的主要人员。

他们拿到数据以后,有些竟然“及时”收到了信息贩子的电话,高价回收数据,那些小姑娘哪里见过什么世面,5000、6000元就把客户的一些边边角角的信息卖掉了。

后来发现,那些信息贩子实际上就是公司用于“考验”他们的方法,有没有躺枪的感觉.....

这个世界,唯有人性不可考验。有人提出,公司这种做法属于“犯意引诱”,嫌疑人不能定罪等等,其实,内行人知道,犯意引诱只在毒品类犯罪中作为从轻处罚的标准,金融证券犯罪中不适用,也就是说这位小姑娘还是要面临刑事处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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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作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宜经常考验人性,毕竟凡人不是神,严格自己的内部管理,不要让信息暴露在薄弱环节,不要让道德成为信息泄露的最后一道屏障。

好了,今天跟大家分享了平台老板要注意的三个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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