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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办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金融资产交易所篇

点击: 时间:2019-04-29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稳健发展,方便广大互联网金融平台及从业人员申请金融牌照,笔者依据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对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批的金融牌照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批的金融牌照总计5张,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股权交易所。笔者在本文中将对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进行解读,敬请广大互联网金融平台及从业人员继续关注下一篇: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股权交易所篇。笔者将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解读如下:

1法律依据

1.1《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1.3《关于排查辖区互联网平台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情况的通知》;

1.4《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

2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范围

金融资产权益类交易。

4设立条件

4.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交易场所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4.2具有2家以上法人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4,且不超过2/3;最大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2;第一大股东原则上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3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4.4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交易场所工作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记录;

4.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必要设施;

4.6出资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企业作为出资人不得有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自然人作为出资人近五年内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设立程序

5.1申请人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5.2获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在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5.3交易场所正式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开业,并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5.4交易场所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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