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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十二)

点击: 时间:2018-10-11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违反禁止性规定”中的“股权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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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定

股权众筹:“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问题主要指向《824网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款,即业界所称之“股权众筹禁止”,具体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发售股权众筹产品

2.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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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待整改情形,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结合前述列举式释明以及监管实践,“股权众筹禁止”可理解如下:

第一,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股权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严格从概念界定角度出发,“股权众筹”与“私募股权众筹(其在《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中被称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应当区别对待。而前述所指“股权众筹”,宜扩大理解为包括了“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私募股权众筹”。

第二,实践中,未经批准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或募集私募基金等其他资金募集行为,可以以互联网股权融资或非公开股权融资名义,但不能直接称呼“股权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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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几点,建议从业机构三个要点:

第一,不以“股权众筹”字样进行宣传,不得“明股实债”。

第二,全面排查平台产品,清理“股权众筹”等违规宣传字样,对于属于股权众筹的产品,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并及时主动整改,清理存量,积极消除危害后果。

第三,对平台非P2P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众筹及其他有经营资质的业务)进行剥离,保证平台网贷业务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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