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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备案或第四度延期 监管再传“窗口指导”

点击: 时间:2018-09-06

P2P网贷备案延期的消息刚刚传出,最新监管思路也已浮出水面。

P2P网贷备案或第四度延期 监管再传“窗口指导”1

此前,有媒体称已有省级金融办接到通知,P2P网贷验收备案将延期,备案核心是“严控标准、把握节奏、步调一致”。而备案最后期限还没有确定,需要等下一步通知。

4月12日,互金咖从接近监管部门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对于现阶段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思路,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一是验而不收(不断让机构补充资料,加大各种合规成本);二是实施不发牌照的穿透式日常监管(不急于发牌照,但日常监管完全按管理办法执行);三是不再提“双降”,允许合规资产增量。

当天,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对互金咖表示,“昨天省里开会也有人在问,得到的回答是在未收到正式文件之前仍按原定时间表推进。”

方颂认为,目前,之所以再度传出备案延期,主要是不少平台尤其是大型平台包括上市系国资系平台未完成整改。在此情况下如果强行清退的话,会带来金融风险,影响地区稳定,恐怕不是最佳的处理方式。

整改第四度延期


P2P网贷备案或第四度延期 监管再传“窗口指导”2

方颂称,实际上,如果本次传言属实的话,网贷整改期限就是第四度延期了。

最初从2016年年初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当时要求是当年底进行总结,2017年底各省要向国务院汇报。

到2016年8月,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并提出给予网贷行业12个月的过度期,即实际上延期至2017年8月。

第三次是,到2017年6月,发现整改不可能在两个月内结束,又提出延期一年至2018年6月。

2017年12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中,进一步明确4月份大部分平台备案工作应当结束,而且6月份是备案登记的最后期限。

在北京大学新金融和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文看来,P2P的整改难度之大让人始料不及。时至4月中旬,大量的P2P平台整改并未达到预期,真正达到合规备案标准的平台寥寥无几。

一周前互金专整办公布的29号文更是让试图通过剥离相关主体快速简单暴力实现合规备案的平台不得不做精耕细作消化存量的艰难工作。P2P备案延期的可能进一步加大。

陈文表示,备案难度的大小平台差异,小平台较之大平台容易通过备案验收。在P2P裸奔的那些年里,大平台积累了比小平台更为沉重的历史包袱,消化存量需要调动的资源和投入的精力更甚。

相比较而言,小平台验证了“船小好调头”的古话,千把万的交易余额很容易消化或转化为合规资产,相对而言容易满足备案登记的监管要求。但这助长了相关机构和个人养壳卖壳而非实际开展经营的激励。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曾经行业龙头的红岭创投由于大标问题难以完成整改,目前试图通过收购小平台完成P2P备案。”陈文如是说。

综合成本提升

对此,方颂对互金咖表示,大型平台业务复杂,加上之前对整改的重视程度始终不够,措施不够坚决,使得时间一拖再拖。

“有的平台不愿意短期利益受损,理财计划、期限错配、大额标等不合规业务仍有经营。”方颂称。“而且,市场上仍是刚性兑付的思潮盛行,不少投资人盲目投资,一旦出现风险就一味找政府。”

方颂称,一个平台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亿甚至几十亿,导致监管部门对到期强制关闭不合格平台“投鼠忌器”。因此,传出再度延期声音的背后,也有着监管部门担心引发金融稳定的顾虑。

之前,有的地方从“打早”、“打小”出发对一些违规平台进行处置,也引发了一些盲目的投资者把矛头对准监管部门,甚至出现所谓“经侦雷”的称谓。此类事情的发生也加大了地方政府处置的难度和压力。

方颂进一步强调,但是,再度延期会使得整治的综合成本、社会成本提升。如果区分劣币和良币的工作再次延后,将会加剧从业机构的侥幸心理,所谓罚不责众,有的平台甚至以规模来要挟监管。一再拖延并不能给行业树立好的榜样、引导行业合规经营。

“个人建议,如果确需延期,给难以在6月底前整改合格的平台更多时间,但对于坚决整改、达到整改要求的平台,该验收备案的还是应该正常验收备案,这样才能对行业形成正面引导。”方颂对互金咖表示,“要不然,真正认真整改的‘好宝宝’反而成了受损者,不合格的‘差宝宝’反而得到各种照顾。既有损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也有违监管的初衷。”

陈文则称,在传闻P2P备案延期的同时,也有关于P2P监管权上收、采取经营许可制的消息在行业内传播。当前的严监管氛围下,持牌经营才能开展金融业务已经成为监管层的基本共识。

“2015年年底,网络借贷被明确采取备案登记制度。当时时点,之所以选择备案登记制度而非经营许可制度可能也是监管机构的无奈之举,因为国务院部委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权。”陈文分析认为。“鉴于P2P实质开展金融业务的性质,即使采取备案制,在法制化建设加快完善的当下,未来也存在转向经营许可权制度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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