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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信息,企业使用边界在哪里?

点击: 时间:2018-10-07

这些年来,侵犯公民信息的案子络绎不绝,几乎每年都有几位老朋友在懵懵懂懂之间成了嫌疑人。2019年侵犯公民信息依然会成为“金融科技行业”的重大法律风险,我们有必要做一点普法工作。

1、赚大钱的办法都写在刑法里

飒姐有幸给国内顶尖的几家金融学院授课,班上总有几位对大数据、信息分析有兴趣甚至创业中的学生。我们发现他们很热情也很有闯劲儿,但似乎在法律上一无所知,就像一个酒醉的人爬悬崖一般,让我们旁观者一身冷汗。

诚然,我们国家对于公民信息的保护是严密的,这一点与欧盟类似,与美国大相径庭。因此,一些从硅谷回来的创业者十分不适应,他们十几年都是按照一套行为边界进行操作,没想到回国创业时发现,两者行为边界根本不同。

而不同体现,具体体现在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信息罪的规定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举例:银行在为客户服务时获得客户个人信息,如有非法对外交换或出售行为,罪加一等)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也要处罚。单位犯如上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2、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2016年11月《网络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也就是说,人脸识别、声波识别等技术中,收集、沉淀、比对的个人生物信息,也属于网络安全法保护的内容。当下,深圳等地一些创业项目集中在这个领域,我们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信息脱敏等工作。

同时,我们注意到2017年6月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请注意,对于行踪轨迹,业内认识不足,我们必须强调从共享单车或其他信息源获得的个人行踪在我国属于公民信息范畴,一旦泄露或者交换、出售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3、入罪标准是什么?

聪明的读者已经看出来了,侵犯公民信息这种行为是否触犯红线,有一个要点: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不严重的,只是普通违法行为。前者锒铛入狱,后者罚款惩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这里的犯罪不仅包括杀人故意伤害等,还包括非法集资类罪名等)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有公司老板声称自己不知道下属员工的倒卖信息行为,但后期经我们了解,该公司有邮件层报的企业文化,只要发送过邮件给上级,就能推定上级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征信信息是近年来的重点,请大家不要以身试法)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进一步,如果具有下列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从实践中讲,取保候审的概率很小。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写在最后...

大数据时代,人人是网民的时代,公民信息的保护问题必须警钟长鸣。

尤其是金融科技行业,对于自然人信息的收集、沉淀、使用较为频繁,哪些行为已经构成刑事风险,哪些商业模式可以就地寿终正寝,请从业者一定保持清醒,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在具体法律服务中,我们发现有些大型集团高管对于公民信息的适用,认识程度不足。满脑子都是“别人家也这么干”,他们没事我们就没事。这样的逻辑虽然具有朴素的公平观念,但在现实的生活中不堪一击。要想企业长久生存发展起来,必须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对于红线标准心中有数,才能驶得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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