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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3月15日施行 每年两次免费查询

点击: 时间:2018-06-16

  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范围不断扩大,规范问题日益重要。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作为个人“经济身份证”,个人征信记录曾遇到过信息泄露等问题。在互联网上就曾出现花钱买征信记录的案例,犯罪分子通过购买的个人征信记录等资料,激活信用卡,刷卡套现牟利。

  《条例》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同时,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另外,《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根据规定,个人可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同时,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时限为5年,逾期不删除也属违规。

  《条例》还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

  此前《征信管理条例》曾广泛征集意见。相比之下,较此前的版本仍有少量修改,例如将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更趋严格,除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外,还将注册资本从此前的不少于500万元提升到不少于5000万元,且增加了“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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