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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11条意见支持小微企业 帮企业找钱
为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从发债、创投、引导基金等方面给出了11条意见,以期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意见》指出,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小企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困难。
《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的建设;用于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工程建设等,鼓励发债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相关制度设计,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对于集合债券发行主体中募集资金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鼓励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支持中小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
《意见》还提出,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要继续加大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力度。要鼓励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全面提升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增值服务水平,促进创新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此外,《意见》提出,要贯彻《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精神,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债券满足产能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的融资需求。严格限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间接或直接投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违规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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