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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应收租赁款保理详细指南
业务简述
出租人(债权人)与承租人(债务人)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出租人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作为租赁款债权受让人收取租金,并向出租人提供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租赁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适用对象
有融资需求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
开办条件
出租人----
(一)属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四)拥有相应的专业化经营能力及具备相应素质的专业人员,对应收租赁款的管理能力较强。
(五)经营和财务状况较好,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
(六)与承租人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注册资本、风险控制等监管指标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
(八)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承租人----
(一)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已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二)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具备使用租赁物的资格和能力。
(三)财务状况良好、可持续获利经营并具有足够支付租赁款的现金流。
(四)经营管理规范,偿债能力较强,无拖欠出租人应收租赁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五)承租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六)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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