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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管理暂行办法》中值得注意的3个方面

点击: 时间:2019-01-30


期待许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于2016年8月24日正式发布,这可以说是网贷行业的基本法,伴随着该暂行办法的出台,网贷行业实质操作层面的法规预计将会按部就班的陆续制定并公布。该暂行办法在网贷行业来褒贬不一,但整体来说还是正面的,因为它的出台将引导整个网贷行业向有序、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对于该暂行办法,有以下几点是值得注意的:

一、明确网贷行业的监管主体和体制设置

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安排表述较为模棱两可,即没有所谓的“主管部门”,各相关政府单位各管一块,银监会负责网贷行业的政策与制度,地方金融部门负责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业信息化部负责涉及电信的业务监管,公安部负责互联网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金融信息服务和内容的监管,颇有点自扫门前雪的感觉。

相关单位没有清晰的协同工作机制,同时,网贷从业人员在监管工作方面亦无所适从。

因此,本次暂行办法提出,网贷行业的监管部门,采取“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双轨制”监管安排,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监管主体确定后,接着就是解决如何协同开展监管工作的问题,而这就要需要监管部门发挥更高才智了。

二、明确单一借款主体的借款上限

暂行办法指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该规定的出发点,是认为网贷行业是属于对传统金融的补充,服务的对象是传统金融行业无法服务或满足的人群,因此理应是“小额分散”形式。同时,举例参考国外网贷行业的情况作为该规定的现实参考依据。

我个人对这个规定是非常难以理解,同时是失望的。

首先,网贷行业在国内从诞生到现在只经历了短短的8年,但发展速度之快,对配置社会资本,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所做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试想一下,对于自然人,如果申请的借款金额是在100万以内,基本上通过银行的个人贷款就可以满足需求,这业务轮不到网贷平台,又如何让网贷平台担当“补充”的角色呢?对于一个有房产或车辆抵押的自然人,20万的借款又是否会让借款人有点被占便宜的感觉呢?如果限定一个企业在网贷平台只能借100万,在现在如此高的物价水平和人工成本条件下,这金额是否显得有点杯水车薪?更别谈扩大生产或新增订单了。

其次,要保证单一借款主体在不同网贷平台的总借款不超限额,这就要求各网贷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互为竞争对手的网贷平台来说有点为难,因为这等于将自己的客户资源直接分享给对手,监管单位如何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证?

最后,网贷行业最初起源于英国,后在美国得以成长。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这些欧美国家本身的金融市场就比较发达,企业的融资渠道多而灵活,资金流动自由,所以,网贷行业主要解决的是消费金融方面的需求,而不是企业融资需求。

相应的,金融的多样性让投资者拥有多种投资方式,不管是股市、债市、外汇、还是各种创新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者可根据不同的投资回报率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作出选择。这些与我国网贷行业产生的背景和国内金融环境不适宜直接比较。

三、明确了网贷平台的借贷资金只能由银行存管

有关银行存管这规定,一直就有不同解读,未曾清楚制定规定,因此,在原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的这近一年时间里,网贷平台与银行存管工作的进展非常缓慢,我觉得主要原因是银行认为这块业务无利可图,且需承担潜在的声誉风险,所以采取消极应对态度。

据统计,截止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约占所有正常运营平台的5%,其中上线银行存管的仅有39家。另外,银行对是否会遭受牵连导致声誉受损有所顾虑,因此对对接的平台仅限于国资背景或上市股东背景。

本次暂时办法,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实行不同的资金分别开立帐户,出借人的资金、网贷平台自身的资金,必须由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确保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防止平台挪用出借人的资金以及设立资金池。(老祝的微信公众号:老祝说)

为了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存管业务,在最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作出了说明,即“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另外,按办法的规定,网贷平台需要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然后按照当地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些前期准备,可能会视为申请银行存管的资格认定.

不过,根据我们最近所了解到的情况,深圳当地的金融办和通信管理局今年到目前为止,均没有批发新的备案和经营许可证,而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没有政策指引,因此采取了观望态度。现在随着暂行办法的公布,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将陆续制定出台,这会对引导行业良性经营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考虑到该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的经营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监管单位亦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调整适应期,我觉得,期盼已久的行业“基本法”最终落地,说明国家层面对网贷行业的真正认同与支持,网贷行业可以摆脱过去无法可依的野蛮发展,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根据这个框架制定发展策略,在阳光化的政策指引下一路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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