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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新规1月1日施行 成都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点击: 时间:2019-01-28

上海居住证管理新规1月1日起施行 居住登记满半年等可申请

  1月3日,上海市政府此前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令58号)于1月1日起施行。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管理办法》共35条,其中对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居住证申办条件及申办流程、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及便利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是申领居住证的前提条件之一。明确要求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管理办法》明确,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为了进一步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管理办法》规定,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及核验。《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后通知申请人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取。

  据悉,此次修订未对积分指标体系、申请积分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没有变化。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已办理积分且持证人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新申请积分。

  另外,《管理办法》明确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及便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证人在本市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补领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等便利。

成都逐步扩大“租售同权” 加强住房租赁违规行为监管

  1月3日,成都市政府官网发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明确指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扩大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加强住房租赁违规行为监管等相关事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意见》明确,成都市正逐步扩大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非本市户籍来蓉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公积金管理部门则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有关规定,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根据成都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另外,《意见》还明确了住房租赁租住标准,租房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同时,此文件还就租房者较为关心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住房租赁违规行为监管等问题均给出了明确的细则。且加强了“非法群租”等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大“住改商”“住改仓”查处力度。

上海宝山首批存量商办项目转型租赁住宅方案完成备案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其官网披露,经综合评估,宝山区上港十四区、淞南镇、淞南社区等地的三个存量商办项目符合转型条件,拟批准转型为租赁住宅。并称此次转性为“打响培育和发展本区租赁住宅市场第一枪”。

  据了解,上海宝山区规划土地局会同建设单位、评估单位、设计单位,于10月份、11月份对BSPO-1004单元上港十四区(上港集团宝山码头)项目01-04地块和06-02地块、淞南镇N12-0102单元03-01地块、淞南社区N120402单元N3-03B地块三个项目开展了综合评估,并制定了转型方案。

  12月初,三个项目转型方案已报请宝山区政府集体决策,12月中旬将相关评估结果、宝山区政府集体决策结果报上海市规土局进行备案。后续将进一步加快补充合同的签订和规划许可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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