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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女儿名买房 要求转名却被拒

点击: 时间:2018-10-26

  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 通讯员冷静报道 梅姨(化名)与女儿阿莹(化名)签订了《房产代持协议书》,由梅姨出资,但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位于东莞东城的一套房产。后母亲要求女儿将代持的房屋产权变更给自己,但女儿拒绝返还代持的房产,提出返还母亲购房款72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母亲将女儿告上东城法庭。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前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当庭宣判,判决确认房产的权属人为母亲,女儿协助母亲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因超出按揭年龄,让女儿代持

  梅姨诉称,由于自己超出购房按揭年龄,便于2007年6月,与女儿阿莹签订了代持协议,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位于东莞市东城某小区一套房产。2007年7月,梅姨将首付款近17万元支付到女儿账户。2014年11月,梅姨让女儿停止了按揭贷款,将按揭贷款余额全部支付到女儿账户,女儿则用梅姨给的钱一次性付清了房款。

  今年5月,梅姨发现女儿用该房屋抵押签订借款协议,为了阻止借款协议的履行,她要求女儿将代持的房屋产权变更给自己,但女儿拒绝,提出返还她购房款72万元。

  梅姨认为,自己才是实际购房人和产权拥有人,女儿违反所签订代持协议,以返还购房款为由将房屋私自占为己有。于是,梅姨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之所有权确认到自己名下,要求女儿立即腾空并向自己交付房屋,同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等。

  女儿阿莹辩称,自己一直在与母亲沟通协商,希望私下解决这个问题。她之所以不同意将房产过户至母亲名下,是因为房产一直由她管理,但她同意将当初购房时母亲出资的购房款归还给母亲。

  法院:母亲为房产的实际权利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遵守。

  法院认为,阿莹作为母亲房产购买的受托人,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的首期款以及之后的剩余尾款,均由梅姨支付,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契税等相关费用,亦由梅姨承担。因此,梅姨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阿莹有义务将该房产过户至梅姨名下。但鉴于房产代持系由于梅姨自身原因所致,因此,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当庭宣判,判决确认涉案房产的权属人为梅姨,阿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梅姨办理该套房产的过户手续,将房产变更登记至梅姨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梅姨承担,驳回梅姨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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