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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2月1日起房地产抵押到房管处办理

点击: 时间:2019-03-01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日前,市政府出台新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自今年2月1日起,市工商、国土等部门不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改为由市建设(房管处)部门办理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

  新规定将原先需要多个部门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统一到房地产管理处集中办理,这使得办事市民少跑了很多路。例如,以前要抵押房子,按《物权法》规定必须房产、土地一起办理抵押,而房产、土地的抵押登记主管部门是分开的,导致办事市民经常要房管、国土部门两头跑。另外,由于各地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不尽统一、登记管理工作不尽规范,这既给市场主体抵押融资造成了不便和安全隐患,也带来诸多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现在按照新规定,只需到房管处一次性申请房产、土地的抵押登记就可以了。这不仅大大方便了办事市民,也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

  《通知》对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作了规定,登记部门及其他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或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抵押物可以不予评估;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并有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双方可协调确定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登记部门对有资质评估机构的有效评估报告,一律予以认可,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或要求重新评估。

  《通知》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注销登记前,抵押仍然有效,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人重新办理登记。此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抵押登记继续有效,原登记部门仍应加强监督管理,直至主债务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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