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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已过 10 年 抵押房屋仍未归还

点击: 时间:2018-12-05

  “担保期为一年,现在已经过了10年,我理应拿回当时作为的抵押的房子。”因朋友向达川区某信用社贷款,家住达州市达川区的唐某作为担保人,以自己夫妻的共同所有的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但10年后,信用社一直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唐某遂将其信用社告至达川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依法审理终结这起抵押合同纠纷案,判决免除担保人保证责任,并由信用社返还担保人抵押物。

  据了解,2001年7月,借款人夏某在达川区某信用社贷款4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由唐某以自己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和《房屋他项权证》。“夏某不还钱,但是担保期已经过了。”夏某借款10年期间,但一直没有向信用社还款。唐某遂以该主合同担保期满为由多次要求该信用社返还抵押物被拒。“贷款人没有还钱,作为担保人,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唐某无奈之下,便将该信用社起诉至达川区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抵押借款期限为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未约定保证期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此案中,唐某的抵押期已超过近十年,且该信用社从未提出主张要求唐某承担保证责任。近日,法院最终判决:免除担保人唐某的保证责任,并由该信用社返还担保人抵押物。

  “在大家眼里,金融机构打官司败诉较为稀奇,此案主要是因为该信用社在工作中自身存在疏忽,不注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才造成理亏又败诉的后果,作为市民也应当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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