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最新更新 融城网-专业贷款知识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融城网 > 借钱资讯 > 抵押贷攻略 > 办理财产抵押登记到哪个部门办理?

办理财产抵押登记到哪个部门办理?

点击: 时间:2019-07-11

  贷款时会涉及到抵押物问题。如果有财产需要抵押,那么到哪个部门办理呢?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