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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捡到银行卡,让儿媳套取密码取现1万多元,犯了信用卡诈骗

点击: 时间:2018-11-17
  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后不要以为就可以随便使用卡里面的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随便侵占他人的财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李某等人该不该被判信用卡诈骗罪呢?

  这个新闻所说的李某所捡到的是一张社保一卡通的银行卡,这类银行卡一般是借记卡而不是信用卡。但是法院却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案,这个就有点让人看不懂。

  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或捡到的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李某等人使用捡到的银行卡取现跟第3点是最接近的。

  那为什么李某等人捡到的是借记卡,跟信用卡根本不是一回事,怎么会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呢?

  捡到借记卡却被判定信用卡 诈骗罪,这点估计很多网友都不理解,案例来说捡到借记卡取现之后应该被判定盗窃罪或侵占罪更合适。但是实际上法院所认定的信用卡跟我们通常所说的额信用卡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我国《刑法》中所说的“信用卡”是广义上的信用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借记卡实际上也是刑法所指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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