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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贷款虽容易 借钱不还也会被送至法庭

点击: 时间:2018-10-03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网上贷款因只需轻动手指,资金瞬时到账而为年轻人所青睐。但贷款也应依力而行,如若借而不能还,则必将吃上官司,在个人信用上记下不光彩的一笔。昨天,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网上贷款官司,借款人黄某被判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息64662.90元。

  被告黄某系如皋人,在南通市通州区某公司工作。2012年10月5日,被告黄某在原告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3年9月26日开通了手机银行。2013年9月28日,被告黄某通过网上银行与原告签订了“逸贷”协议(标准版)。根据协议约定,黄某持借记卡可在特定的实体特约商户或网络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

  “逸贷”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某因消费需要,于同年10月1日通过手机银行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两笔“逸贷”贷款,金额分别为1000元和89000元,共9万元,期限均为36个月,利率6.76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贷款发放后,被告黄某在2014年12月份前尚能正常还款,但之后即停止了还款。截止2016年1月1日,黄某共归还本金30447.44元,利息5609.69元,余款未予归还。原告催款无着,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审理中,被告黄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的,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被告同意签署“逸贷”产品协议,双方即应按协议全面履行。原告已按协议向被告发放了“逸贷”借款9万元,被告应按协议按月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连续14期未还款,已严重违约,原告根据协议,可宣布“逸贷”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和复息。被告黄某未到庭应诉,视为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网上贷款效力等同网下贷款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金融的不断发展,网上贷款应运而生,其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借款人通过手机或网银等渠道确认,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文件,无须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实体文本上签字盖章,即可实现贷款,使贷款更为方便快捷。如本案的“逸贷”即是指工商银行对持本人工行借记卡、信用卡的客户在工行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或网上购物时,按一定规则联动提供的信用消费信贷服务。客户无需办理抵押,无需奔波柜面,无需提交贷款资料,只需通过网上银行轻动手指,回复短信或点点鼠标,资金瞬时到账,实现随时随地消费,随时随地贷款。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实践中,法官应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综合分析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贷款人通过预留手机号进行短信验证的方式,申请网上贷款,应视为贷款人本人所为,其借款合同应为有效,效力等同于网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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