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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意外死亡,如何应对?

点击: 时间:2019-06-20

法律关于债务“继承”规定

基本规定:

  1、《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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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按照上述规定,自继承开始 (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因此,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

银行关于借款人意外死亡规定

  一般而言,银行将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定义为一种违约事件。所以,简单的总结,对于银行而言,关注的重点在于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款,如果借款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可以代为还款的,银行并不将其列入违约事件。而当贷款违约的情况下,银行一般会进行催收管理,常见做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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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信催收

  总行每月统一发送逾期催收短信,主要针对刚进入逾期的早期逾期客户,提醒其归还欠款。

  电话催收

  总行每月集中电话催收的对象主要为由个贷系统自动评定的风险等级较低的个人贷款(不含平安小额等渠道类信用贷款),其中无法联系的客户通过个贷系统自动划转至分行落地催收。分行催收管理岗需监控经营单位失联率变化情况,督促经营单位降低失联率。客户经理需通过联系其他关系人、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更新借款人联系方式,并及时维护进个贷系统,对于确实无法联系的借款人需及时预警。

  上门催收

  客户经理对无法联系、未承诺还款或未按承诺还款等电话催收无效的客户进行上门催收。分行催收管理岗针对高风险贷款需督导或协助客户经理进行上门催收。上门催收人员需走访借款人单位或家庭,送达《逾期贷款催收函》(在个贷系统打印)并取得回执,无法取得回执的,可进行公告催收。同时,需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寄发《保证责任履行通知书》。有条件的分行需向借款人发送催收律师函,无法联系的借款人需办理公证送达,同时做好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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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诉讼清收

  如果以上三种催收方法均没有效果,对于催收无果的个人贷款,银行一般会启动司法程序,争取首轮查封抵押物,并充分运用民诉法特别程序快速实现担保物权。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银行一般会紧密结合诉讼与催收,确保在司法程序过程中仍保持有力度的催收。对于抵押物涉及多轮查封的案件,积极与法院、其他交叉查封的债权人协商,合力处置抵押物,尽早收回执行款。

案例

案例一:

  借款人A向某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50万,借款人死亡时该笔住房按揭贷款余额30万,婚姻状况为离异,死亡时女儿14岁,父母健在。因意外发生死亡,未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导致逾期。某银行通过协调处理,最终的解决方案为借款人A父母放弃对借款人的财产继承,因此也相应地放弃了借款人遗留的债务。借款人A的前妻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同时通过衡量该抵押房产未来的升值空间,愿意代其女偿还债务。实际“债务继承人”为该借款人的女儿,其母在其尚未具备经济能力时代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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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借款人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贷款60万元,并以房产作抵押担保。李某借款后,突然因故去世,导致贷款逾期,银行与其继承人进行协商催收,继承人始终不予理睬,最终某银行启动了诉讼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李某有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的义务。李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应当清偿的税款、债务,故法院判决李某继承人应承担李某生前所欠原告某银行的借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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