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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受骗6万多汇给骗子 银行审查不严担四成责任

点击: 时间:2019-04-05

  武汉人路女士给远在英国留学的外甥汇去6万多元学费,结果上当了,原来,有人盗取了她外甥QQ冒名骗钱。

  案件侦破后,路女士得知,接受她汇款的银行账户,是骗子持他人身份证开的户。路女士遂将审查不严的银行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银行担四成责任。

6万多元汇给了骗子

  2013年7月16日,家住武汉的萍姐收到在英国读书的儿子小辛的QQ留言,称需要缴纳7000英镑学费。以往,小辛也是通过这种方式要钱。因此萍姐也没多想,就委托儿子的姨妈路女士汇款。

  路女士在QQ上与小辛取得联系,小辛给了她一个收款的银行账号,户主是陈某,小辛说是他的同学。路女士没有怀疑,将折合7000英镑的人民币64901元汇到该账户上。当天钱到账后,仅15分钟就被人取走了,路女士打电话与小辛核对,小辛称自己的QQ被盗了,并没有要求汇款。路女士大吃一惊,当即报案。

  2016年底,这个电信诈骗案被侦破,嫌疑男子王某落网,但时隔三年多,他已无钱退赃。

骗子用他人身份证开户

  路女士在与警方的接触中,知道了事情的真相。原来,那个骗钱的账户,是王某用陈某的身份证在湖南一家银行开的。那么,王某和陈某是不是一伙的呢?

  今年5月,武汉警方前往广东东莞找到陈某调查,对方称,自己于2013年5月在东莞打工时遗失过身份证,后来挂失后补办了。“我一直在广东东莞、深圳打工,从未去过湖南,更不认识王某。”

  此后,路女士将湖南那家银行告上硚口区法院索赔。她认为,王某持陈某的身份证开户,银行有审查不严的失职行为,为王某电信诈骗得手提供了方便。

  而银行则辩称,是骗子骗走了路女士的钱,银行与这起电信诈骗案无因果关系,不应担责。

银行审查不严担四成责任

  硚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该银行在开立陈某账户时,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客观上为其冒立存款账户提供了便利。同时,在路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该银行未能提供王某开立存款账户时的相关监控视频,客观上给路女士挽回损失构成了阻碍。

  综合上述两项,法院认定被告银行存在过错,且与路女士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但并不是主要原因,应承担40%责任。路女士在转账时未尽谨慎义务,是导致其受到损失的主要原因,自身应承担60%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路女士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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