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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贷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车贷房贷需慎三类霸王条款

点击: 时间:2018-10-08

  签订贷款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在借贷时,贷款人和借款人都会签订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但是,在与银行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有一些霸王条款悄悄地将在履约时的难控责任推给了借款人,而借款人却浑然不知。以重庆地区为例,现在小编就将整理来的常见霸王款总结给大家,已有过经历的朋友来看看,你是否已经被银行“忽悠”了呢?

  近日,重庆地区石柱工商分局监管科副科长刘彬介绍,该局上月起展开整治银行业霸王合同格式条款问题专项行动,检查辖区8家银行和下属经营主体45户次,发现有6家银行的10种格式合同文本存在问题。常见问题如下:

  十种霸王条款主要三大类型

  格式合同文本中的10种霸王条款,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转嫁经营风险,加重借款人责任;免除银行自身责任、排除持卡人的主要权利;限制或排除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第一类,条款内容: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加重了借款人的责任。

  根据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格式合同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该条款对银行适用过错责任,对持卡人适用无过错责任,有违合同公平精神,属于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另外,规定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也无法律依据。

  第二类,条款内容: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除不可抗力是免责的法定理由外,将供电、通讯、网络等一律作为不承担责任的表述过于绝对,有违合同公平原则,该条款将第三方原因与不可抗力混合一起,属于免除银行自身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同样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供电、通讯、网络等原因并不属于不可抗力,银行将这样的第三方原因交由消费者来负责,是不合理的。

  第三类,条款内容: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

  关于抵押物的处置方式,银行增加了很多条件限制或排除借款人对抵押物处分的主要权利,此种霸王条款在银行的格式合同中最为常见,10种霸王条款中有7种都是该内容,只是表述方式大同小异。

  抵押权为价值权,于其设立之后,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对抵押物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是受到物权法承认的,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其次,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规定清偿。由此可知,物权法承认抵押人重复抵押的权利,且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同时,法释[2000]44号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由此可知,法律不但承认抵押人的重复抵押权,而且不再限制重复抵押的次数、额度。此外,根据担保法,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出租、出借、转移或再次抵押的权利。类似条款严厉限制借款人的权利,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针对处分抵押财产中“处分”的法律含义,可以理解为权利转让,也就是买卖。但是,是可以将抵押物进行出租、赠与、转让的等。因此,让抵押人放弃、赠与、转让、出租等形式来处理抵押物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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