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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唯一一套房产 法院可强制执行拍卖

点击: 时间:2018-12-0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这部司法解释明确,在几种情形下,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法院可以执行。

  唯一住房也可以查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同时还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范向阳表示,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导致很多金融借贷都不能执行。为此最高院又补充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不管是否为一套,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做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宽限期后,法院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执行程序处于停滞状态。

  明确三种情形可执行

  异议复议规定明确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是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二是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或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年至8年租金的。

  “考虑到被执行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被保护,需要一定的周转时间,所以规定了5年至8年,也给当地法院预留了做工作的时间。” 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内拒不搬出,法院只有强制其迁出。

  范向阳说,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该保障有期限,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被执行人也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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