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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管新规抢闸发布 网络小贷或设贷款上限

点击: 时间:2019-07-07

5月15日,银监会在官网公布了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银监会表示,立法工作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要针对突出风险,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监管规制,加快对银行股东代持、资管业务、理财业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对于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等重点立法项目,法规部应全程进行法律指导,适时提出法律意见。起草部门要进行起草前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指导性。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要与法规部共同举行听证会,协调处理各方面意见。

在银监会2017年拟完成的46项立法项目中,规范性文件共计有31项。其中,《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位列第19项,由普惠金融部、法规部共同制定。

互金咖注意到,自银监会上述立法计划公布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开始抢闸密集发布地方网络小贷监管规定。

5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官方网站云金融发布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间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政策为准。

5月17日,湖南省和河南省金融办也分别发布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和《河南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

不过,对于网络小贷立法后,银监会是否上收网络小贷牌照审批权一事,当天,有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对互金咖表示,“个人认为,银监会不会全部上收审批权,但可能部分介入审批。”

在其看来,理由主要是,审批权上收可能遭致各省金融办强烈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由省金融办负责,审批权收归银监会,明显导致各省金融办与银监会的权利义务失衡。因此,势必遭致各地省金融办的反对。

地方监管新规抢闸发布

可以说,近期地方监管新规抢闸发布在某种程度上也回应了银监会对于网络小贷立法一事,表明了立场。

互金咖注意到,目前,网络小贷发起门槛抬高已是不争的事实。值得一提的是,包括云南、湖南、河南在内的三省对网络小贷的最低注册资本发起要求均设定为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从禁业行为来看,河南省提出了11项禁止行为,特别提到了“禁止利用网络平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或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这一点,从制度上了隔离与P2P网贷平台的业务交集,具体如下:

(一)禁止利用网络平台或任何形式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

(二)禁止利用网络平台宣传、推介融资项目或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活动。

(三)禁止利用网络平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或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

(四)禁止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五)禁止开展担保业务和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

(六)禁止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条件。

(七)禁止销售股权证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业务。

(八)禁止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九)禁止在河南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线下贷款业务。

(十)禁止开展监管部门未批准的业务,在公司账外核算网络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样,云南省金融办要求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应遵守本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一般性规定及按要求准确接入使用云南省小额贷款行业信息监管平台外,还应严格执行以下十项禁止性规定:

(一)不准在经核准的行政区域外办理线下自营贷款业务:

(二)不准通过网络平台在经核准的行政区域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三)不准通过网络平台办理股权投资类业务;

(四)不准通过网络平台为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企业融入资金;

(五)不准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六)不准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

(七)不准通过网络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八)不准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九)不准在经核准的行政区域外的银行开立本公司的基本账户;

(十)不准对外提供担保。

此外,湖南要求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办理自营贷款业务外,其他业务范围、利率限制、融资方式以及有关禁止性规定等方面与不能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省外办理线下自营贷款业务;

(二)不得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三)不得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

(四)不得通过网络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五)不得隐瞒客户应知晓的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泄露或非法买卖客户信息;

(六)不得在省外的银行开设公司的基本账户;

(七)不得在公司账外核算网络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事项。

网络小贷或设贷款上限

另据互金咖了解,在银监会对网络小贷立法背后,由于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2015年《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均未正式发布。各省市对网络小贷公司的准入和业务规则不尽相同,加之网络小贷可全国开展业务,存在较大的监管套利空间。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其他9部委发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简称“221号文”)。据悉,该文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经政治局常委会同意。《221号文》将网络借贷划分为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同时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前述权威人士称,按《221号文》分工要求,银监会负责监管P2P和网络小贷等网络借贷业务。2017年,银监会负责针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制定指导意见。从银监会对P2P的监管看,其主要工作是出台业务规则,具体备案(审批)交由省金融办等机构负责。对此,参照对P2P的监管经验,银监会可能会部分介入审批。

“网络小贷公司原本需要审批,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全国开展业务的情况下,出于平衡各省市风险及收益(如税收)考虑,银监会可能对此采用窗口指导等形式,对各省市网络小贷公司数量给予统筹安排,介入网络小贷公司审批。此举也有利于抵制热炒网络小贷牌照。” 该权威人士预计。“P2P同样是全国开展业务的机构,但仍由各省市金融办备案。按此类推,银监会只需统一业务规则即可,没有必要冒遭致各省金融办强烈反对的风险,全部上收审批权。”

此外,如果全部上收审批权的话,实际可行性不高。“银监会负责网络小额贷款审批的人数,可能就三五个人,在市场需求飙升的情况下,全部交由三五个人审批,实际可行性不高,审批速度放慢可能遭致市场诟病甚至批评。” 该权威人士如是说。

上述权威人士还预计,网络小贷立法后可能会规定贷款限额。截至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借款人贷款余额限额为20万元;P2P公司自然人贷款余额限额为20万元、企业为100万元。

“因此,出于防止监管套利考虑,同时为满足《221号文》服务小微、服务实体精神,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会有类似贷款限额规定。” 该权威人士分析指出。

与此同时,网络小贷立法也可能会明确对外融资的硬性要求。在金融防风险的大背景下,网络小贷公司通过ABS等方式做大杠杆可能受到限制,同样可能会规定网络小贷公司对外融资比例等硬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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