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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记重拳击中网贷——信保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点击: 时间:2019-03-31

2017年4月23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指出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特别提到了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并且要严控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情形的网贷平台合作,避免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继该通知之后,6月19日,保监会发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首次对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做出明确规范。

一、网贷平台信保业务

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 因此,网贷平台须完成备案登记才能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但由于互金专项整治仍在进行,至于多少平台能够符合该项资质要求仍存在不确定性。

二、信保业务限制

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行为做出明确限制:

(1) 不得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

(2) 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因此,办法设置明确的“限额令”,要求承保金额必须在特定的限额内。

三、资质准入限制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并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不得与存在增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网贷平台合作。

四、信息披露义务

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相关宣传内容应当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因此,网贷平台需如实公布保险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误导性宣传。

综上,办法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网贷平台做出了明确的资质及保险额度限制,反过来说,网贷平台选择的保险公司也需符合办法要求,即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总之,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网贷平台,要想建立合作关系,必须达到一定的业务资质和准入门槛,才能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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