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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的利率悲歌(上):从萨摩耶金服IPO说起

点击: 时间:2019-05-27

读懂赠语:先知道什么是光,才知道什么是暗。

写于文前:《“新金融”的利率悲歌》在构建框架时,是想把所有内容放到同一篇文章中,但落笔之后发现:字数过多,阅读体验不好,故分为上下两篇。本篇内容为“下篇”铺垫,旨在以萨摩耶金服的案例说明“高利贷”这一概念的部分渊源及读懂新金融的部分观点,虽不精彩,亦可玩味。

“高利贷”三个字,似乎是每一个新金融企业都无法逃脱的宿命。

什么是高利贷?高与低,一定是基于某些标准去评判的。

如果以央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似乎所有新金融企业都是在做高利贷的事情;如果以我国相关规定为标准,新金融机构则多是踏过24%,止步36%,游走于“高利贷”边缘;若以印尼这类利率无限制的国家为标准,国内的“高利贷”可能就和慈善机构一样友好。

以什么标准最靠谱呢?法治社会,当然要听政策、法律的。那么政策、法律中的高利贷红线是24%还是36%呢?我们先从萨摩耶金服IPO说起。

1、萨摩耶金服“36%的胜利”

9月29日,“省呗”的运营主体萨摩耶金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递交了首次公开招股上市申请文件,计划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SMY”,拟募集8000万美元。

招股书显示,萨摩耶金服有三类信贷业务,分别为:信用卡代偿、现金垫款及信用贷款。

信用卡代偿业务年利率为10.04%至24.00%;现金垫款,有效年利率为15.58%至24.00%,2017年和截至2018年上半年加权平均年利率为20.7%;信用贷款,有效年利率为24.00%至36.00%。

2018年上半年,萨摩耶金服的三项业务的体量发生了明显变化:信用卡代偿、现金垫款和信贷贷款的业务占比分别从2017年的74.7%,17.7%和7.6%,变为2018年上半年的42.1%,22.6%和35.3%。为何有这种变化?招股书提到: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提高符合条件的现金垫款和信贷贷款的客户比例来继续优化我们的信贷服务组合,以提高我们的盈利能力,同时保持我们的资产质量。

这种变化给萨摩耶金服的各项数据带来了很直观的影响:2018年上半年,营收同比增长176.8%,达到2.3亿元,净利润为2560万元,同比扭亏;其信贷服务的综合年化费率由2017年的17.0%,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21.5%;坏账率则由2017的1.23%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2.66%。

简言之,萨摩耶金服通过扩大高利率产品即信用贷款的规模,提高了财务收入,同时坏账攀升。“高利”的利弊,一下子凸显。利率和风险是等价的,利率越高,风险越大;但高利率相比于低利率,盈利空间也更大。

高利率产品是否等同于高利贷?超过了24%、36%的利率合法吗?

2、溯源:高利贷和两线三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提及: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根据央行2015年10月24日调整的基准利率,民间个人借贷利率范围超过在11%~19.63%的,属于高利贷(不断类型,不同期限的利率上限不同)。

“新金融”的利率悲歌(上):从萨摩耶金服IPO说起1

四倍利率的标准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这个标准成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中24%和36%两条线的参考依据之一。

《规定》中的四个条款详细划定了“两线三区”,新的“高利贷”标准比较复杂: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何为“两线三区”?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指出:

“第一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是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第二,我们划了“两线三区”。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通过这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即24%以下),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年利率36%以上就无效,这个无效的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还可以要求返还,这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对于24%-36%之间的这一部分我们把它作为一个自然债务看待,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有删改,想要阅读全文的朋友可以在读懂新金融公号回复:利率)

简单来说:司法保护区:24%以下的利息约定了必须还。自然债务区:24%~36%之间的那部分利息,借款人可还可不还;借款人还了想要回来,法院不支持;借款人没还,出借人起诉,法院不支持。无效区:36%以上的那部分利息,借款人不用还;如果还了,想要回来,法院支持。

3、黄线与红线

理论基础讲述完毕,那么......高利贷的线究竟是24%还是36%?读懂新金融认为:

从根本上讲,判定高利贷的线应该是24%。《通知》中指出,超过四倍贷款基准利率的民间个人借贷应界定为高利贷,而24%这条线的设立依据之一就是四倍贷款基准利率,同时也有取代四倍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之意。

从实际情况来讲,36%以上才是高利贷。法律才规定必须返还的那部分利息是36%以上的,而非24%以上,故而新金融机构更多的把36%定位生死线。

核心问题落到了自然债务区上,24%这条线的设置十分审慎,参考了很多历史经验,但以固定的利率替代可以随时变化的“四倍贷款基准利率”一定会有灵活性的缺失,而24%~36%给了民间正常借贷和高利贷一个缓冲的空间。

所以,判断高利贷,24%是一条黄线,而36%则是一条红线,新金融机构跨过黄线很危险,跨过红线就已经在危险之中了。

(“读懂新金融认为”部分内容,纯属一家之言,不代表任何权威及第三方观点)

回到萨摩耶金服,其最赚钱信用贷款业务有效年利率在24%~36%之间,刚好触及自然债务区。萨摩耶金服招股书对于“有效年利率”概念做出了说明:在使用内部收益率法计算的贷款期限内,代表实际年度借款成本的百分比,包括利息和服务费,但不包括延迟付款费用。

此处再补充一个《规定》的知识点: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简言之,“两线三区”是对利率、逾期费等借款人所有借款成本的管控,而非单指借款利息或其他服务费。

也就是说,在客户未发生逾期,不收取逾期费用的时候,萨摩耶金服的信用贷款业务就越过了黄线,止步于红线。这类情况会造成两类风险:

1、产品本身的利率超过24%的部分,借款人可还可不还,这对于最赚钱信用贷款业务是一个隐患。

2、借款人逾期成本极低,甚至没有:我借款的年利率就已经接近36%了,逾期了,我的损失也不大,你去告我,我可能还的钱更少,毕竟你利率本身就超过24%了。

招股书中,代表客户支付的逾期付款费用的“其他收入”一项,在坏账率(2.66%)最高的2018年上半年也仅有228.1万元,占总收入的1%,而其“贷款拨备损失”却占总收入的16.3%。这些数据的对比,不免让人有些啼笑皆非。

啼过之后,笑过之后,我们需要思考一个问题:萨摩耶金服这两个隐性风险是个例还是现象?读懂新金融觉得是现象。对于这个现象,读懂新金融将在《“新金融”的利率悲歌(下):无奈中的竭泽而渔》详细阐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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