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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死的体面”: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解析

点击: 时间:2018-09-19

P2P网贷平台在承担信息中介的角色之前,首先是一家商业企业,具备法人主体的一般特征。企业存在一定的生命周期,从诞生到成长,通过战略扩张发展成熟后再走向衰退期,P2P网贷平台亦然。

P2P网贷行业经历了十年洗礼,逐步进入到了存量发展的阶段。新增网贷平台减少甚至停滞,而洗牌出局的情形仍在延续,问题平台数量在今年夏天达到了峰值。据第三方平台数据显示,2018年7月和8月,网贷行业单月问题平台数分别达194家和101家,此前问题平台峰值为2015年6月的115家。

每家平台的退出,都必然牵扯到背后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平台员工、出借人、借款人、第三方专业机构等不同角色。尽管各地出于保护各方利益的原则相继出台了关于P2P网贷的退出指引文件,但切入点有所差异,也有部分条文表述较为模糊,在实际操作时难以寻找到参照依据。

本文从现有《退出指引》文件出发,系统化梳理P2P网贷退出时的各参与方并划分P2P网贷退出的不同时间阶段,同时参照《公司法》、《破产法》等较为成熟的法律文件,对P2P网贷的退出机制进行探讨。

一、关于现有P2P网贷退出指引的综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曾提及P2P网贷的退出程序: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2017年9月,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这是P2P网贷行业首次出台的关于平台退出的指导性文件(以下统称:《退出指引》)。根据麻袋研究院统计,除深圳以外,济南、浙江、北京、上海等多地在最近一年间相继出台了9份关于P2P网贷的退出指引文件,整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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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件主要由各地互金协会制定和发布。值得注意的是,每项文件后均标注了“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等字样。

尽管目前《退出指引》均为草案性质,但其带来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根据网贷之家最新发布的月报数据,10月P2P网贷行业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环比下降31.34%,其中类型占比最高的为延期兑付类型平台,占比达到了32.62%;跑路、提现困难等恶性的退出方式较少,平台多以延期兑付退出为主。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律师向麻袋研究院表示,“伴随网贷行业的合规化发展,未来暴雷、跑路等恶性退出的网贷平台会逐步减少,而类似普通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会随之增多”。在刘新宇律师看来,自然终止经营的平台拥有良性退出并清算的需求,需要有官方文件对此进行相应指导。

二、P2P网贷退出过程中主要参与方解析

P2P网贷平台在退出过程中,主要参与方包括但不限于:P2P网贷平台、平台员工、出借人、借款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下就每类参与方解析如下:

1. P2P网贷平台

P2P网贷平台作为退出主体,根据《退出指引》内容,其退出情形主要包括终止经营、处置存量业务、清算注销、业务转型等。

2. 平台员工

《退出指引》关于平台员工的利益保护内容较少,主要由上海提出,内容为人身安全方面以及合法劳动权益方面的保护,具体规定为:在平台退出期间,网贷机构应尽力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保障其劳动薪资发放和合法收入的获取。

3. 出借人

出借人是P2P网贷平台面临退出时受影响最大的一个群体。截至事发节点,问题平台的现有出借人通常在投资账户中还存有尚未偿付的资金。

一般而言,出借人的数量为各类参与方最多。根据网贷之家月报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P2P网贷行业问题平台历史累计涉及的投资人数约149.9万人,涉及贷款余额约1123.3亿元。

对出借人的保护是否到位,是衡量平台是否为良性退出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各地《退出指引》都无一例外地在条文中强调出借人保护原则。

4. 借款人

与出借人相对,借款人在平台出现问题的节点,还存有尚未结清的借款金额。

借款人还款方面有两个重点,首先是如何畅通还款渠道,保持平台网站及APP的正常运营;而另一方面,针对抵押标还需设置人手,在借款人还清项目的同时,由工作人员陪同履行解除抵押的手续。

其次,针对拖欠不还的“老赖”,则有必要采取具体措施。8月8日,互金整治办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10月18日,据新华社消息,央行将加强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未来P2P将全面接入征信系统。除了按监管要求报送“老赖”信息,也有《退出指引》提出可由出借人自行催收,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怎样“死的体面”: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解析2

近期,P2P网贷平台“爱投资”出借人的自行催收引发了业内关注。出借人自行催收项目取得成效,是否可以将借款人偿还资金先行占有?互联网金融领域资深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正华博士向麻袋研究院表示,“在同一标的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参与催收并不构成法律上所认可的优先受偿的原因,所以这里的债权人(出借人)利用自己参与催收的优势优先获得受偿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还是组成自治组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大家约定的标准操作。”

而在今年上半年P2P车贷平台“图腾贷”曾向出借人告知,如果出借人自行催收,平台可以协助提供资料,但后续平台将不再提供催收服务。对此,蔡正华博士认为,“平台收取了服务费,或者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承诺自己负有催收的职责,就有义务为出借人提供后续的催收服务,这也是互金网贷平台存在的意义之一。而项目造成逾期,平台应当向出借人提供出借人相关资料,二者并不矛盾。”不过,他同时也强调:“平台与出借人需要保持充分沟通,不能对借款人重复催收、重复提起诉讼。”

5. 股东

股东主要履行的是出资义务。各地《退出指引》关于P2P网贷股东的内容,多使用“应当”、“可以”等表述,也有部分《退出指引》未提及股东:

怎样“死的体面”: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解析3

股东是否应当对P2P网贷的“暴雷”承担责任,这一话题曾持续引发业内热议。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如果P2P网贷平台的股东仅仅履行的是出资责任,而并未参与其中实际经营,那么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蔡正华博士向麻袋研究院表达的观点,“要求股东承担超越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缺乏强制性的规范依据。但作为本身合规性存在普遍不足的网贷行业,平台运营主体的股东需要额外注意到参股的P2P平台是否合规经营发展。就比如你要做生意,但是肯定不能投资一个非法组织一样。”而提及广东、济南等《退出指引》中的“不当得利”,蔡正华博士表示,“不当得利项下的得利虽强调不具备民法上的依据,但其实还有另一个角度解释为什么平台被认定为业务非法的情况下股东需要退出已获得的分红利润,比如根据法律精神,行为人不能因为别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获利。也就是平台如果涉及到非吸、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此类平台股东需将利润、分红等所得拿出来。打个比方,如果这时候不需要退出这些收益,那以后是不是投资贩毒集团也可以获得分红?其实法律的道理是很简单的。”

但实际上,不少股东不仅参与到平台日常运营中,而且对巨大资金缺口产生直接责任。例如某票据平台于7月18日被浦东公安分局立案侦查,9月28日,前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根据工商系统,徐某某已分别在2015年6月和2017年4月变更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徐某某的“金蝉脱壳”并未得逞。

6. 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产处置机构等。

除以上参与方,其他参与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公司外部合作方等。

三、P2P网贷退出阶段及重要时间点的划分

厘清P2P网贷平台退出的各个阶段,有助于划分各参与方在不同时间内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本文将P2P网贷平台的退出划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公示阶段和整理退出阶段。结合各地《退出指引》,对各阶段主要内容分析如下:

1. 准备阶段(宣布退出前)

退出前准备阶段的参与方较少,主要由平台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负责。

平台基于自身责任,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防损失的扩大化,例如停止新增项目。一些网贷平台遇到现金流问题,试图通过新增项目来吸引资金从而增加收入。但结果却往往事与愿违,新增资金被用来填补先前的窟窿。由此,平台的退出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正常退出演变成“庞氏骗局”。北京、广东《退出指引》均有提及应及时停止项目,关闭放款和资金充值通道,同时保留还款功能。

关于准备阶段的时点,《退出指引》对此着墨不多,仅安徽与广东明确提出。安徽规定:决定退出的网贷机构应在决定前20个工作日主动向机构所在金融监管机构报备,协会会员单位应同时向协会进行报备;而广东则规定,平台应于退出方案公告前5个工作日向金融工作部门和协会报备。

2. 公示阶段(宣布退出后)

公示阶段是P2P网贷平台退出过程中承上启下的阶段,亦是P2P网贷平台退出方案能否获得对外认可的关键时期。

公示阶段时期的主要内容有成立退出工作组、对外公示并告知清退方案、接受债权人申报等。退出工作组的成立时间,各地《退出指引》的规定有所差异,整理如下表所示:

怎样“死的体面”: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解析4

而在实际情况中,也有网贷平台在第一阶段就成立了退出工作小组,提前对清退事项开展准备。在清退小组成立后,通常接续退出方案的编制、在各渠道通知出借人等等。

有关退出方案编制的时点,各地也有所差别,例如上海规定,应在退出工作管理小组成立后10日内完成退出方案编制工作;北京表示最迟应在启动退出工作后30日内完成方案编制;安徽则是由机构在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备机关出具明确的退出方案。

关于债权人的申报时点,北京规定:出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出借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退出工作组申报其债权。这是参照了《公司法》中关于清算程序的内容: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整理退出阶段(落实与执行)

整理退出阶段,主要是依照前两个阶段所编制的方案及既定流程去具体执行。《退出指引》对本阶段的工作内容仅涵盖了两方面,一是以广东为代表,规定了公示30个工作日且无相关投诉信访后,方可退出网贷行业;二是广东、深圳、济南等地规定,网贷平台在退出期间需每周向协会汇报退出情况。

但现实情况为,能够将前两个阶段承诺方案完全落地并完美收官的平台目前还不多,当然确有不少平台还在努力的过程中,毕竟能够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良性退出需要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刘新宇律师亦坦言,“目前一些能够做到善终的平台,大多体量较小,退出指引对他们起到的作用和由此彰显出来的示范意义有限。”

四、关于退出机制的若干问题思考

根据麻袋研究院统计,目前已颁布《退出指引》的省(市)数量,尚不及全国P2P网贷平台所在省(市)数量的三分之一,更多地区尚未就P2P网贷平台的退出程序进行拟定。现有的9份文件,能够对后续网贷平台的退出工作提供借鉴与参考,但结合现有案例,笔者认为仍有若干现实问题需纳入考虑:

1. 适用对象

在适用对象方面,各地《退出指引》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北京规定,本指引适用于网贷机构主动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包括业务转型、依法解散、依法破产等;上海在《退出指引》第三条中表明,“本意见是行业自律组织编制的业务退出指导意见,适用于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员中的网贷机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大连则在适用对象中明确了“注册地”标准:本指引适用于注册地在大连市的主动退出、被监管部门责令或因出现风险被迫采取终止经营的网贷机构。

截至目前,我国并未出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关于P2P网贷平台退出的指导性文件,这就导致了各地对适用对象的定义存在差别,在执行层面缺乏明确依据。

在《退出指引》的约束力方面,刘新宇律师亦向麻袋研究院表达了自身观点:“即便是协会会员,对他们也没有强制约束力,因为这并不是一份官方强制性文件。文件的制定主体是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协会,主要起到的是参考、指导的作用。”

2. 清偿顺序

在问题平台退出的过程中,各方对于财产方面的利益诉求,离不开对清偿顺序的界定。我国《破产法》将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划分为五层顺位,如下表所示:

怎样“死的体面”: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解析5

而观察各地网贷《退出指引》,对清偿顺序未有明确规定,而是在零星语句中提到清偿规则。例如深圳规定,对于存在不良资产漏洞的项目,网贷平台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不良资产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出借人出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安徽在《退出指引》第十条规定,平台高管限制高收入,管理层收入应与出借人委员会协商,此条规定在《破产法》中亦可寻到参照来源。

《退出指引》对于清偿顺序的划分不明,一方面是由于纲领性文件的缺失,而另一方面,P2P网贷“出借人”不同于传统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地位,用传统方法难以界定。

10月31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发布公告,对P2P网贷平台“可溯金融”不予立案。蔡正华博士对此表示,“这改变了今年上半年自善林金融案爆发以来,网贷问题平台只能硬着陆的态势,体现了警方负责任的态度,对于真正是在运作的P2P网贷主体,即便其因为经营等问题遇到了一些困境不得不退出,也不能够将其全部定性为犯罪。”而关于代理商截留还款所涉的合同诈骗罪,蔡正华博士告诉麻袋研究院,这实际上涉及到了资金的挪用,已经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

此前,麻袋研究院注意到曾有出借人反馈,“P2P平台截留借款人还款,自称用于日常经营。”实际上,这跟清偿顺序已经无关。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在银行存管全部上线后,P2P平台是没有办法做到’截留’这个动作的,除非发假标,最终在存管流程以外归集网贷资金。”蔡正华博士同时友情提醒出借人,“对于那些没有上线银行存管、或者存管系统不完善,导致平台仍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划转归集的资金用于自身经营的,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以侵占罪为名,针对平台的行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3. 报酬管理

报酬区别于薪酬,薪酬主要是指高管、职工等因在本企业工作而获得的收入,而此处的报酬,主要是指P2P网贷平台在清退过程中支付给外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劳务报酬。

根据《破产法》,破产企业采取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而网贷平台在清退过程中,并不存在“管理人”这样一类角色,主要由“退出工作组”等负责。关于报酬,各地仅上海作出规定:专业机构根据约定有权收取合理的费用,退出工作小组应预留相应的资金优先支付专业机构费用。

按照《破产法》,管理人报酬由法院决定,由此,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承担了中立角色。而在网贷清退所涉的第三方,目前多由平台方支付相应报酬,在中立性方面缺乏保证。此外,《破产法》亦规定了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若干情形,其中包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包括中介服务关系、资金关系、人员关系等,并确定了相应时效(3年);而《退出指引》未就平台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的利害关系进行规定。

五、总结

P2P网贷的退出,作为P2P网贷平台管理的一项环节,其存在意义亦不容忽视。建立健全P2P网贷行业的退出秩序,是促进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6年,银监会等部委联合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制定差别化措施实施分类处置;在《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中,亦提及截至2018年年底的P2P网贷合规检查应采用分类处置方式。麻袋研究院认为,目前亟待出台全国范围内关于P2P网贷平台退出的纲领文件,一方面可以对各地差异化的《退出指引》进行统一,而另一方面,则能够为后续P2P分类处置的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依据。

除《退出指引》外,P2P网贷平台亦可参考国外做法加强信息披露,及早提醒“破产”风险并作出预案。例如英国P2P平台Funding Circle就专门在官方网站设置了一个名为Revolutionising a broken system的栏目并发布了经济影响力报告,向平台出借人进行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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