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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合规检查中的十项重点内容解读分析:(一)是否严格定位为信
网贷合规检查中的十项重点内容解读分析:(一)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网贷研究项目组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8月13日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称“63号文”),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机构对网贷机构开展合规性检查工作。
其中,63号文第二条的检查内容,要求本次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应重点关注十个方面。具体包括: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鉴于,除了63号文附件《P2P网络借贷会员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以下称“108条”)外,网贷机构还须根据这十项重点内容进行自我合规评价,外部专业机构及监管须根据十项重点内容对网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然而,十项重点内容应如何理解,合规范围或界限如何认定,目前还存在一些困惑和疑问,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网贷研究项目组本周对十项重点的第一项“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作以简要解读分析:
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义可知,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信息中介仅仅是信息展示平台,其并不对平台上的融资主体进行兜底、担保、刚性兑付。
而银行机构的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提现也是直接从银行的账户中提取,可以做到随存随取。银行的定位是信用中介,其必须履行兑付义务。
1、信息中介,主要功能
信息中介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他们能够减少大众的交易成本,省掉大家的时间和精力。对于信息中介,主要有三个功能:
①审查评级功能。如核查信息的真实性、筛选信息价值等等,其主要的就是评级功能,如同房地产中介一样,你得保证一些东西;
②风险定价。平台对于相关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首先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基础利率;其次,对根据个人资信情况或者项目的风险,确定调整利率。最后给予利率定价;
③交易撮合及管理。促成交易进行,划转结算资金。
投资者在缺乏必要知识和调查鉴别能力的情况下,决策依据主要来源于P2P平台。平台本身存在的意义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若投资人自己去审核了解,既费时又费力,非常不经济,P2P网贷存在也是没有意义的。
2、某些不合规平台为什么要做信用中介?
我们都知道,做信息中介,收益来源于成交额,也就是靠规模吃饭;当时信用中介就不一样了,正常情况下,平台了做了相关信息工作的事情,然后开始计算两个问题:
1)这笔业务,继续深入审核,会付出多大成本
2)通过继续分析该笔业务,对业务利率进行最大化定价
然后通过两者差值(=利差带来的收入—付出的审核成本),也就是说,P2P平台充分掌握定价权,并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利率定价,而不是建立在正常的市场基础上。
在完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也就是强势有效市场,平台不存在套利机会,无法通过利差获利;但是当下的借贷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也不是有效市场,平台存在套利机会,因此他们有足够的动机,参与借贷本身,获取超额利润。
然而超额利润,意味着风险。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危害巨大,影响整个行业,进而产生更具破坏力的冲击波,扩散到整个经济体系。概括来讲,信用中介,就是参与到了借贷本身。
信用中介,从某种意义上讲,本身也是信息中介。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参与了风险、是否参与了交易、平台是否有风险暴露。
我们说银行是信用中介,是因为银行参与了借贷本身关系,而不是一个信息提供方。银行与储户、银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是直接利益合同,本身是游戏的参与者;P2P与投资人、P2P与贷款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本身不参与游戏。
这就是他们的根本区别。
由上可知,从事信用中介业务应指网贷机构存在保本保息、资金池、刚性兑付等具有兜底性质的情形。
3、平台调整方向
对于平台而言,调整方向很明确,尽量别参与风险交易本身就行,别去挣那些风险钱,也别去做那些有参与风险嫌疑的业务,好好做你的信息中介。当下,很多平台提供的新手标、理财计划等都是有重大违规嫌疑的。新手标和理财计划,大部分都有构建资金池的重大嫌疑,很容易被认为参与了借贷本身,参与了风险。被误认为是属于信用中介,而不是信息中介。即便你觉得自己没问题,也很容易被人误认为“怀璧有罪”。这就是要调的地方,尽可能让这些调整明晰化、明朗化,使投资人明白,自己没有参与到风险中;
那些单个的散标,如果不构成虚假或者自融,基本属于合规标的,这部分业务基本不需要调整。
注:如有建议及补充,可与协会秘书处联系renjundong@zaif.org,微信:daodao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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