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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管谏言(三):建立出借人风险教育体系与提高平台资质
接续上周,接着谈谈笔者对于网贷监管政策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三、建立网贷出借人风险教育及适当性管理体系
一个成熟的金融行业,离不开理性的投资人群体,网贷也是如此。可惜的是,至今我们没有看到一个基本的网贷出借人风险教育及适当性管理体系的建立。广大出借人的风险教育大多是在滚滚雷潮中“自学”完成,“学费”高昂、教训惨痛。
出借人风险教育并非没有课本。作为网贷行业“基本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出借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即: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上述规定明确、清晰,理应让每一位出借人在进行出借行为前反复阅读,充分理解“买者自负”这4个字所揭示的巨大风险。
笔者一贯主张:基本的网贷出借人风险教育及适当性管理体系建立工作应当从规范用词开始。
比如,同样是简称,网贷平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称呼比P2P要好很多。“借贷”两个字,明确了并非“投资”,日常生活中熟人之间的钱款出借也需要面对无法偿还的可能,为什么到了网上陌生人之间的钱款出借反而要求不能逾期?“平台”两个字,明确了并非“保障”,网贷机构作为一个信息披露和撮合的平台,不能承担借贷违约风险。最后,P2P的发音实在不好听,天然带有不靠谱的因子,如同一个人一出生就叫“狗蛋”、“二剩”一样,一个不靠谱的名字显然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再比如,“出借人”的称呼一定要深入人心。笔者接触的不少网贷行业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都一口一个“投资人”,怎么也改不过来。既然是投资人,那么投资款出现逾期当然要找投资机构算账。称呼不改,后果很严重。
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网贷出借人风险教育及适当性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当务之急是让“买者自负”这4个字大号加粗地深深刻入每一名出借人的脑海。
四、进一步提高网贷平台资质要求
目前的网贷平台大多以“信息科技公司”等名义注册,部分平台高管还真把网贷当做电商,抛开行业金融属性,满腔热情地开展互联网创业。现在看来,是否具备持牌金融机构的从业经历,对于从业者金融经营的“嗅觉”灵敏度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有必要对网贷平台高管的持牌金融机构从业经历提出更高的硬性要求。
除此之外,比如进一步增加实缴资本,审核平台股东背景等,都是进一步提高网贷平台资质要求的具体做法,有利于提高平台抵御风险的实力与能力。
良药有功方利病,白圭无玷始称珍。笔者一介普通律师,学识有限,所提建议或许不准确不全面,但是心系网贷、诚意可鉴,真诚希望在对网贷平台全面而精准的分类基础上,坚持区别处置;在加大力度清理不合规平台的同时,也应该尽可能促进、至少营造部分严格合规平台发展的基础条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中国网贷行业在出清风险的同时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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