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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出口打包放款详细指南

点击: 时间:2019-05-24

 服务对象

 凡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国有、股份制、集体、三资及私营等法人企业均可向我分行申请出口打包放款。

  功能简介

  打包放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融资业务,主要用于对出口信用证项下生产或收购商品及其他从属费用的短期资金融资。

  打包放款的币种为人民币,每笔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按当日银行买入价折算)的80%(含)。

  打包放款的期限从批准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项下商品出口办理押汇或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加上合理的传递时间。

 打包放款的用途只限于出口合同和信用证上列明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的资金需要。

  申请手续

  一、凡申请出口打包放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口业务经营权;

  2、经分行信用等级评估委员会核定基本授信限额;

  3、有真实贸易基础,制单能力强,对外履约信誉好,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出口交货计划;

  4、以申请打包放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条款应为物权单据,由我行代理行或我行能核到印押的银行开出。开证行必须资信可靠,所在地政局稳定,无金融危机,信用证无限制他行议付和对我行不利的条款,索汇有保障;

  5、变现能力强的足额抵(质)押物或具有实力的企业保证;

  6、申请人和保证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打包放款申请书;

  2、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在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前,交贷款行执管);

  3、与信用证项下对应的贸易合同;

  4、出口批文或许可证(非专控商品除外);

 5、申请人及保证人近期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6、申请人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董事会机构的企业还应加报董事会决议;

  7、用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正本及我行认可的物业评估报告;

  8、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特别提示

  企业申请打包放款项下所有的人民币和外汇结算业务均应在我行的人民币和外汇结算帐户办理。

 已叙做打包放款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向我行交单议付。在办理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时,不管贷款是否到期,银行自动从押汇或结汇款项中扣除打包放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借款人可在合同规定期限到期前主动归还打包放款本金和利息。

  打包放款逾期按分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收,或处分抵(质)押物。如借款企业挪用打包放款,应对挪用金额按分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强制提前收回打包放款。

  如借款企业有假出口打包,骗取贷款的行为,立即强制收回打包放款,停止所有授信业务的审批,直至打包放款本息收回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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