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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收到利息能否自行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借款,季度结算利息,可以开具地税通用网络发票。对收到的利息我公司能否自行开具发票给借款企业,作为借款企业税前扣除凭证?
答:关于纳税人经营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内容。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中,第(一)项第一点规定,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中国税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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