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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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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朋友问,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惠对象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公告明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享受。
此外,公告中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因此,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代开发票业务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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