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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储户没出门 卡被取现银行全赔

点击: 时间:2018-07-13

  怀孕在河北三河家中休息的苗女士凌晨突然收到12条短信提醒,有人在万里之外的广东茂名的ATM机上取走了苗女士银行卡里的4万块钱,但银行卡没丢,还在苗女士的钱包里。

  2015年11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判决开卡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支行三元桥分理处全额赔付储户损失。法院认为,苗女士怀孕在家休息,从身体条件、时间及地域距离方面考虑均不具备赴异地操作的条件,可认定系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异地盗刷,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内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有很大变化,由普遍不支持赔偿,到判决支持银行赔偿部分损失,如今已经过渡到普遍判决银行全额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判银行担全责,可以倒逼银行提升安全技术,更好地保护储户利益。

  案情回顾 孕妇称家中休息银行卡在广东被取现

  2015年5月30日凌晨4点,苗女士在河北三河市的家中发现,自己的手机收到了12条取款短信,工资卡的账户余额就剩下603.14元了。

  根据短信记录,2015年5月29日深夜23点50分至次日0点5分,苗女士的工资卡先后被人在ATM机取款12次,包括四笔5000元、八笔2500元,金额共计4万元。

  苗女士回忆,收到取款短信的时候,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从未离身。于是她赶紧拨打客服电话挂失,致电派出所报案,但至今,仍未破案。

  之后她查询到,取款地点是广东茂名。她表示,这张工资卡她平时一直在用。密码除了自己,只有爱人知道。而卡一直放在钱包里随身带着,既没丢,也没在外地用过。

  她还解释说,当时自己是有孕之身,当天正在家里休息,根本没出门,所以更不可能去万里之外的广东茂名的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的ATM机上取现。

  银行:不排除泄露个人信息应自担损失

  苗女士的银行卡是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支行三元桥分理处办的。她认为,三元桥分理处存在严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4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元桥分理处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庭上,三元桥分理处认为,苗女士已报警,应等刑事案件查清再认定民事案件。

  银行还认为,涉案银行卡在取款时,密码一次性输入正确,因此银行没理由拒绝业务申请。苗女士承认曾将密码告诉给丈夫,平时也存在两人共同取款的行为,不排除苗女士在用卡过程中有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所以应该由苗女士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刷卡地点为广东,苗女士也未提供刷卡取款过程中三元桥分理处存在过错的证据,苗女士应向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主张未识别卡片真伪的责任。

  法院:孕妇无异地取款条件银行应赔偿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苗女士与三元桥分理处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三元桥分理处应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其中包括对储户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首先要对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苗女士所持银行卡款项在广东茂名ATM机被支取的时间与正常银行卡操作常理不符,同时苗女士在此时间段因怀孕在家中休息,从身体条件、时间以及区域距离角度考虑,苗女士不具备赴异地另行操作的条件。

  现没有证据证明苗女士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三元桥分理处的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苗女士保管银行卡与密码存在明显不当,可以认定苗女士持有的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借记卡并没有进行取款和转账操作,系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卡片,在异地进行了操作。

  三元桥分理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应当赔付苗女士的经济损失。苗女士要求赔付精神损失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9月20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农商行赔偿苗女士4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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