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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黑恶高利贷的洗白之路

点击: 时间:2018-12-31

  提及高利贷,人们通常会联想到“黑恶势力”与“暴力索债”,以致不少人谈高利贷而色变。这一直觉并非空穴来风,事实上,当下高利贷,放贷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极端手段向借贷人进行索债的现象,已然司空见惯。

  为什么放贷人惯用暴力手段进行索债呢?

  答案显而易见。在我国,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不可能寻求公权救济,只能使用私力救济,而暴力,通常是最为有效的私力救济方式。

  然而,暴力索债存在诸多风险,稍有不慎便涉嫌犯罪,放贷人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于是,有的放贷人动起了歪脑筋,改用“智取”,企图利用公权力维护其非法权益,然后坐享渔翁之利。

  以下改编于一个真实案例:

  山鸡嗜赌成性,想从大B处借高利贷,妄想杀回赌场狠捞一把。大B见有生意可做当然高兴,但这单生意风险太大——山鸡嗜赌多年,家中早已徒有四壁,唯一的房产也过户给了他人,说白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大B心里很清楚,追债时别说要山鸡的命了,就是把他打残,都构成犯罪,必然面临牢狱之灾。

  这单生意到底做还是不做?

  后来,大B横生妙计,私下暗示山鸡,只要山鸡伪造上述房屋的房本给他,并与其签订合同,把房屋作为借款抵押,他便可通融。山鸡借钱心切,心想,反正伪造房本又没啥损失,捞完钱后换回即可,退一步讲,不换回又咋样,大B拿着假房本又做不了什么。

  如你所料,山鸡借钱后再次赌场失意,无法到期还款。

  大B派马仔多次索债无果之后,便拿着合同和假房本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山鸡故意隐瞒已将房屋过户给他人的事实,使用假房本与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以致到期后无法还款。公安机关遂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山鸡立案并刑拘。

  案例中,大B巧设圈套,不费吹灰之力,借用国家公权力,将山鸡送进了看守所。山鸡初料大B拿着假房本做不了什么文章,这没错,但“假房本+抵押借款合同+大B矢口否认签约时知道山鸡已将房屋过户他人”这一证据组合,在公安机关看来,山鸡确实涉嫌合同诈骗罪。可怕的是,在公安机关无法证明大B签约时已明知山鸡将房屋过户他人的情况下,山鸡的诈骗罪真真是坐实了!

  事实上,大B在签约时是否明知山鸡已将房屋过户给他人之事实,或者说,大B是不是基于山鸡的“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进而放贷之事实,公安机关确实很难查证,就算山鸡百般辩解,公安机关也有正当理由认为那都是胡说八道。

  在笨熊办理的类似案件中,放贷人无不精心设计、巧妙布局,他们会针对不同的借贷人,与之签订不同的合同。可以说,这些合同完全是给借贷人量身定做的,办案人员一时半会儿难以否认其真实性。

  例如,如果借贷人平时就喜欢帮人搞点理财,放贷人就会暗示、引导借贷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是用来帮助放贷人理财的。万一借贷人到期无法还款,借款又没有用于理财,(借贷人既然来借高利贷,就几乎不可能将借款用于理财),放贷人便可持合同前去公安机关报案,称借贷人涉嫌合同诈骗罪。

  通俗点说,就是放贷人对借贷人说:“你骗我吧!你骗我,我就借钱;你不骗我,我就不借钱。”而实践证明,对于大多数把高利贷作为救命稻草的借贷人来说,只要能借到钱,骗一骗又何妨?又有几个人能清醒地意识到其后是一个巨大的陷阱呢?

  或许仍有人质疑,黑恶高利贷怎么可能就这样轻轻松松洗白了呢?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就没有可能发现,放贷人并没有因为借贷人的“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而放贷,甚至,所谓的借贷人“欺骗”都是源于放贷人的诱导与暗示?

  事实上,这确实很难。尤其在放贷人对借贷人进行“一对一”暗示与诱导的案件中,要搜集这些证据实在太难了,可以说几乎不可能。

  如果“放贷人并不是因为借贷人的‘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而放贷”之事实不能查明,更准确地说,如果上述事实不能称之为刑事诉讼法中否定犯罪的“合理怀疑”,那么,借贷人无疑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进而身陷囹圄。那时,毋庸置疑,黑恶高利贷得以华丽转身,国家机器不幸为其所用。

  或许更可怕的是,在极个别情形下,相关机关明知已为黑恶放贷人所用,却依旧乐此不疲。

  所以,诸位借贷人务必提高警惕,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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