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最新更新 融城网-专业贷款知识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xm > 借钱资讯 > 新手贷攻略 > 借款50万扣除手续费1万 计息本金50万还是49万

借款50万扣除手续费1万 计息本金50万还是49万

点击: 时间:2019-01-19

  导读:民间借贷向来是纷争高发地,而关于利息、本金争论则非常多,现实中,有人碰到了提前在本金中预扣利息的现象,这种时候,该如何计定本金呢?

  陈某向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小贷公司放贷时扣除贷款审批手续费1万元,实际给了陈某49万元——如计算利息,本金是50万元还是49万元?昨日,渝北区法院通报了2016年度1至9月金融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上述案件判决结果:1万元贷款审批手续费具有利息性质,按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故法院认定陈某借款金额(即计息本金)为49万元。

  渝北区法院通报称,2013年11月5日,被告陈某与原告重庆某小贷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陈某向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月利率1.9%,借款期限3年。陈某在贷款发放时向小贷公司支付贷款审批手续费1万元(预先扣除,实际发放贷款49万元),并每月支付账户管理费2250元。被告王某为该笔债务向小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因被告陈某未按期还款,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陈某还款,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理后判定:小贷公司发放贷款时扣除了1万元费用,该费用系借款人使用借款支付的对价,具有利息性质。按照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49万元。

  法院还判定,小贷公司每月收取的账户管理费2250元也是利息,故被告陈某实际支付的利息标准超过了月息2%。

  按照法律规定,贷款人已实际支付的利息未超过月息3%的部分,法院不予调整,超过月息3%的部分依法抵扣本金。贷款人未实际支付的利息,统一调整为按照月息2%计息。

  法院判定,陈某未按期还款,贷款人有权宣布提前到期,被告王某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

  渝北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利:借款合同中,被告因使用借款所支付给贷款人的对价,不管叫什么名称,一般应认定为利息。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标准,规定了年利率24%(即月息2%)和年利率36%(即月息3%)两条线,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

月息超过3%借贷合同无效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规定,以24%与36%为界,划分两线三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无效——这就是两线,因此形成3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36%以上),一个是司法保护区(24%以下),一个是自然债务区(24%至36%)。

  “24%-36%这部分为自然债务区,如果放贷方提起诉讼要求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借款人愿意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如果借款人已偿还这部分利息,之后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杜万华说。

  杜万华解释,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欠债还不起钱越来越多

  昨日,渝北区法院通报2016年度1至9月金融案件审理情况。从数据显示来看,欠债还不起钱的人越来越多,打官司要钱的也猛增。

  渝北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杨琼介绍,金融债权案件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追偿权案件、信用卡案件、部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由于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债务人违约频发致使金融债权案件陡增。2016年1至9月,该院受理金融纠纷案件达到3083件,同比增长120.22%;结案2256件,同比增长271.06%。

标签:

外汇天眼官网 关闭
外汇天眼官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