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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标签: 提问人: 匿名用户

我公司09年12月份经公积金管理办批准补缴了2008年度至2009年度提升的公积金部分,请问补缴的部分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分摊到每个月或直接算在补缴的当月计算,我公司从原来的个人12%提到15%.单位部分是从12%提到20%.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平均工资3倍的12%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超过部分就得算收入征税了,请问如何操作才能最少限度的交税呢.劳驾各位大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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