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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她以夫妻名义向银行借款 她获判不用还

点击: 时间:2019-01-18

  夫妻一方单方向银行借债不还,银行把夫妻双双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还债;可由于缺少配偶的签字,最终银行败诉,法院认定由单方借债一方还债……这并非只是一起单独个案,3月2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召开化解金融纠纷案件联动座谈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去年,青秀区法院受理金融纠纷暴增近8成。其中,有不少是夫妻单方借债案。为防患于未然,法院建议,银行若想以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在借贷时,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据青秀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是近年来该院受理金融纠纷案件最多的一年。该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2957件,比上一年上升76%,收案标的额达44.28亿元,涉及16家银行。这些案件中,由于被告人数众多,且找不到下落,91%通过公告送达,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周期。还有一些案件,是夫妻一方借贷,银行认为应该算夫妻俩共同债务,闹上法院,但法院却不认同。

  南宁市民彭某,2013年5月,以自己和妻子黄某的名义向某银行南宁分行借款5万,借款期限为一年。银行如约放款,可彭某仅还了3.4万多元本金后再未还款。在多次催促未还后,某银行南宁分行将彭某夫妻一起告上青秀区法院,要求归还本金及违约金等共计2.2万多元。此时彭某不知去向,而黄某称她与彭某已分居,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而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及支付凭证上她的签名,都是他人冒签。

  由此,法院认为,从彭某向银行提交虚假身份证复印件获取贷款可知,黄某对贷款不知情,或者是共同贷款未经黄某本人同意,某银行也无其他证据证明黄某知晓该笔贷款或者贷款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因无证据证明黄某有共同举债合意,该笔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彭某的个人债务,由彭某负责偿还。

  据青秀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一方为借款人的,银行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未要求配偶签字,起诉后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共同偿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争议很大。为避免发生争议,法院建议,银行机构在签合同时应当尽可能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签字。除此之外,夫妻一方为保证人的情形,如银行要求夫妻双方共同作为保证人的,应当要求夫妻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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