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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记错到期日,柜员未提醒 3万利息秒没

点击: 时间:2018-09-03

  保定市民崔女士把自己15万元存了五年定期,时间一长记错了到期日,提前一年到银行支取。碰巧柜员也未按规定进行提醒,就把这笔不到期的存款转为了活期,致使3万多元定期利息秒没。

  据崔女士介绍,2013年4月份,她在保定市天鹅路西苑小区附近一家银行,把家里的15万元存了五年定期。按照当时约定,这笔存款到期后的利息有3万多元。由于钱是存在了银行卡上,不像存折那样能直观看到存款到期日,时间一长,她把到期日给记成了2017年4月份。

  2017年4月16日下午,崔女士来到天鹅路她存款的那家银行,向柜台营业员说:“到期了取出来。”心里盘算着大约有18万元现金。营业员张某听后表示,营业厅没有那么多的现金,建议崔女士办理电子银行,并为银行卡升级,称钱转到上面后随时都可以支取,非常方便。期间,营业员张某并未提醒崔女士存款还差一年才到期,如果取出可能遭大额利息损失。

  柜台业务尚未办完,崔女士就发现存款结息只有1815元,比预想中的少了3万多元,于是立即向营业员核实,方知存款还差一年才到期。但此时,崔女士的这笔五年定期存款已经按照活期转出到她的电子银行账户上。

  眨眼间损失3万多元,崔女士感觉营业员张某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张某按照正规流程对她进行利息损失告知和提醒,她断然不会同意将存款按照活期转出。经过数次交涉后,银行答复崔女士:已经转为活期的存款,无法再转为定期,数据无法恢复。

  既然无法恢复成定期,那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经过一个多月的交涉后,至今崔女士和银行仍未就利息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崔女士认为,不管储户语言是否专业,营业员都应该按照专业的流程来操作和处理。况且她当时说的非常明确是:“到期了取出来”。营业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不规范操作给储户造成的损失,理应由银行先行赔付,而不应当让她与营业员个人去协调。

  目前,就赔偿问题崔女士与银行双方仍在协调中。对此事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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