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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那些事儿:第三人承诺替他人偿还借款,债权人该怎么起诉

点击: 时间:2018-10-24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碰到这种情况,真正的债务人死活不还钱,债权人去催要,债务人又去找了个别人(也就是第三人),对债权人说这个人写个条吧,债务人不还的话就这个人来还。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写的东西不是很规范,有些是写“我愿意替债务人XX偿还欠款XXX元”,有些是写“我保证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借款XXX元”,有些是写“共同还款书,对债务人的XX元债务,我和债务人共同还款”等等不一而足。

  问题来了,等到债务人和这个第三人都不还钱的时候,债务人去法院起诉,该怎么写这个诉求?为啥法官说这个第三人写的东西不明确呢?为什么去立案时还有人说时间超了,没法找第三人的责任了?

  为什么法官会这么说呢?难道第三人写的这个东西一点用没有?

  小编说:其实,归根结底就是法院认定第三人写的这个东西和本案的债权债务是个什么法律关系?

  保证,就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一种担保,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小编在之前的文章里阐述过多次,其实这两种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期间的长短。

  债务加入,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行为。只要债权人、第三人及债务人达成合意,甚至在仅有债权人与第三人合意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代为履行,债权人认可并且对债务人并无不利,也可以叫做债务加入。

  但是!债务加入在实践中经常存在,但因为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当事人去立案时若是主张债务加入,很容易被立案庭法官认定为没有法律依据,诉求不明确。

  因此,小编提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偿还借款,最好在一般保证的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偿还借款,因为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影响整个案子最关键的因素,既然第三人已经写了东西而且基本不可能再去找第三人再改写,所以及时立上案,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才对债权人有保障。千万别等到超期了再想起来打官司。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写的这个东西基本会被认定为一个保证担保,但还是会有人说这是债务加入,九楼律师再此简单阐述一下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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