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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小微企业登记注册“零收费”

点击: 时间:2019-01-28

  今年以来,我市在学习外地经验的基础上,从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流程、免除部分登记管理事项、减少收费、扶持创业和转型升级等六个方面制定了20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支持了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据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荣光介绍,为给小微企业在登记注册环节营造“政策最优、门槛最低、手续最简、费用最低”的准入环境和发展环境,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改善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是近年来市政府出台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最优惠的政策之一,实现了小微企业在登记注册环节 “零收费”,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初创成本。

  据了解,《若干意见》将小微企业在市场准入时对投资人、投资方式、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形式、经营场所等法律未禁止的事项将标准降至最低,鼓励创业。《若干意见》提出,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卡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实现了小微企业在登记注册环节的“零收费”。

  在大幅降低小微企业门槛方面,我市的主要做法是:

  允许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小微企业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登记,余额5年内缴足。小微企业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使用货币出资,可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需凭验资中介机构验资报告。试行部分从事便利行业免登记制度。新设立小微企业经营不足一年的,可不参加首次年度年检。

  适当放宽现有规定。允许符合登记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地址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实行企业住所与经营(生产)场所分离制度,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企业;进一步降低具有3家以上门店办理连锁经营及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小微企业准入门槛。

  优化登记注册审批流程。凡在各类孵化园、创业园、集中办公区等企业集聚区设立小微企业,可免予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办理注册登记、鼓励实行集中年检。

  在鼓励创业方面,我市提出:鼓励本市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士兵、留学归国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残疾人等群体自主创业开办个体工商户。上述人员从事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许可项目的可以试营业,期限为1年,由工商登记注册机关进行备案管理。试营业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按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正式登记。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修鞋、修自行车、缝纫、小家电维修、上门疏通管道、卫生保洁等经营项目,不雇佣人员、不涉及安全行业及前置审批许可经营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经辖区工商所备案后即可从事经营活动。允许符合登记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地址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相同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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